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捐赠筹资管理办法(试行)

索取号:G0060706000-2013-0001发布时间:2010-04-24浏览次数:935设置

 

    根据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及《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的规定,为了规范捐赠筹资程序,鼓励社会各界为学校发展捐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办会宗旨之一,是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事业发展募集资金。
    二、基金会接受的所有捐赠,包括货币、金融产品、房产、设备及物品使用权等,应是捐赠者(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收入。
    三、捐赠者的货币捐赠均存放于基金会专属的人民币账户或外币账户。捐赠者捐赠的金融产品应在捐赠协议签订之后一个月内过户至基金会户名或变现划入基金会专用账户,特殊情况可与捐赠者协商解决。
    四、凡向基金会捐资的,基金会均开具收据凭证,并颁发捐赠证书;凡向基金会捐赠物品的,基金会均须发荣誉证书,并注明捐赠物品的名称。
    五、凡捐资为留本基金的,本金原则上不得动用,除非协议双方签订新的协议或补充协议进行确认。本金管理办法有以下三种:
    1.本金可一次性汇入基金会账户,由基金会负责管理运作,并协商确定最低年增值比例;
    2.本金亦可由捐赠人负责运作,并协商确定年收益率支付给基金会。本金依法属基金会所有,捐赠人不得再挪作他用,并协商确定恰当的时限将本金转入基金会账户;
    3.本金按协议分批汇入基金会账户,本金的管理运作由基金会负责,并承担风险。
    六、捐赠资金可根据协议一次性汇入基金会账户,亦可分年度汇入基金会账户。资金使用遵循捐赠协议之规定执行。
    七、对各类捐赠,基金会原则上应与捐赠人签订书面协议。捐赠协议一般应写明捐赠人身份、受赠人身份、捐赠金额(包括物品)、资金入账方式、捐赠用途以及基金会的承诺等基本条款。
    八、捐赠涉及到机构命名、校园建筑命名等应经学校校务委员会研究确定。
    九、凡主动为筹集资金积极联系,并集资成功者,学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0年4月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