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借款、支付、报销细则

索取号:G0060702000-2014-0024发布时间:2009-12-16浏览次数:938设置

为了加强我校的财务管理,规范各项经费支付手续,现根据国家财经制度、学校的《各级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细则:

    一、原则

1、应贯彻厉行节约、讲求效益的精神,坚决反对铺张浪费、贪大求全、假公济私的行为。

2、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财务预算及其确定的开支范围、标准,严禁无预算、超预算支出及扩大开支范围、标准的现象。也不得以领代报,以拨代支。

3、严格划清资金渠道和费用界限。

4.业务办理必须持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其内容真实、合理,数字准确,手续完备。

5、所有因公业务、借款业务必须由学校在编教职工办理。

6.各项经费支付、报销业务严格执行财务“一支笔”制度。

7、财务处有权拒绝各类违法、违规的经费支付。

    二、各类借款

 (一)办理借款

1、各类借款的经办人作为学校经济活动的债务人,必须是本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学校不对本专科学生、研究生、临时工和非本校教职工借款。

2、借款审批手续必须完备齐全,具体为:

借款需填制一式三联的《暂付款付款凭证》,正确填写借款部门、经办人姓名、用途、借款方式、日期、金额(大小写)。第一联作为办理借款的记账凭证,第二联和第三联作为经办人报账时的依据,在借款人冲账后由审核人员在第三联上签章(如有退回金额的还须由出纳人员签章以确认收到退回款项,如有补付金额的则须由经办人员签章以确认收到补付款项)交还给经办人员,第二联作为冲账的记账凭证。

各部门、个人因工作需要借款:须凭有效文书(如合同、会议邀请函、批件等)根据业务内容正确开具相应的部门或项目《校内结算凭证》,并经该《校内结算凭证》的财务“一支笔”审核签字后,一并交财务处出纳科审核通过后方能借款。

采购设备借款:除办理以上借款手续外,还需填列《固定资产审批单》,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校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

大型设备采购、修缮项目等的付款应按照《各级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办理。

学生生病住院借款:应须由其所在院系的辅导员作为借款人凭医院开具的住院单及经校保健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

3、学校财务处严格实行各项暂付款“一事一借,一借一清,不清不借”的管理原则。对不具备必要的签章审批手续、没有经费保证的借款以及尚有欠款的,财务人员不予受理。在保证借款单位、借款人业务需要的前提下,财务人员有权核减借款金额。

4、原则上各单位不能暂借备用金,特殊情况须书面(包括借款理由、借款时限等要素)报请财务处处长审批后,按有关程序办理。

5、学校财务处对校内暂付款有审核、审批权。财务人员对借款的审批权限:10000元以下由柜面审核人员审批,10000----100000元由科长审批,100000元以上由处长审批。

(二)报账、核销借款

借款部门、借款人应及时索取借款业务的合法报销凭证,并按报销细则规定办理完所有手续后,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1、出差旅费、实习费用,应在返校和实习完毕后15日内(按返程车、船、机票日期起算),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2、购置实物(材料、物品、书籍等)借款,以及其他借款,以发票签发日算起,本市应在15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外省市应在30日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3、住院费借款人须在病人出院后15日内到校财务处办理报账核销手续。

4、基建、修缮项目的结算以审计结束后算起15日内办理完有关手续,到财务处报账核销,原则上不跨年度。

5、确属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办理报账核销手续的,必须在到期前3天书面申请延期报账并说明理由。

借款人已经在财务处办理借款手续而由于计划变更或延迟不能及时投入使用的,借款人应及时退回借款。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将借款挪做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同的经营活动。违者将根据事实和情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超过规定期限又无正当理由不办理报账核销手续的,财务处将视情况停发借款人的工资、奖金或暂时冻结该借款人所属部门的经费,严重的停止该部门一切财务活动,并请部门负责人查明原因,书面报送财务处审定,有重大违纪行为的报纪监委审查。财务处将定期向全校公布借款逾期未报账核销人员的有关信息。

    三、费用结算、报销

各部门、个人办理各项费用的报销,必须持有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原始凭据上必须经相关业务的财务“一支笔”审核签字,并办妥所有手续,经财务处审核后方能办理报销业务。

(一)公务费用

1、各部门、个人公务费用的结算、支付:必须凭合法、合规的原始凭证并附有效文书(如合同、会议邀请函、批件等)根据业务内容正确开具相应的部门或项目《校内结算凭证》,并经该《校内结算凭证》的财务“一支笔”审核签字后,一并交财务处出纳科审核通过后方能办理。

注:出差凭主办单位开具的“伙食自理”的证明方能享受伙食补贴。

2、设备购置的结算、支付:所有的设备、低值易耗品购置除以上手续外,均须由国资办主任的签字;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除以上手续外,还需填列《固定资产审批单》,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主任、校财务处处长审核签字。

大型设备采购、修缮项目等的付款应按照《各级行政负责人及财会人员经济责任制》的规定办理。

3、基建、修缮费用的支付:必须附上由审计部门负责人签字的《工程审价审定单》及工程决算汇总单。工程的详细合同、决算明细由审计部门保管存档。

4、各项兼课酬金、劳务费的结算、支付:必须按应发数(即税前数)填列发放单,经部门或项目财务“一支笔”审核签字后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按照税法规定,学校是个人调节税的代扣代缴单位,财务处作为具体操作部门,严格执行国家法规,各部门应正确申报各类劳务酬金的个人调节税。

(二)个人费用

1、学生医药费、住院费的结算、支付:必须凭医院开具的医药费、住院收据、注射证明单,填写相应的《报销单》,经校保健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2、离退休医疗互助金的结算、支取:必须凭医院开具的医药费、住院收据,经校保健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填写相应的《报销单》,再由离退休医疗互助金的“一支笔”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3、小儿托费、领养费、家属医药费的结算、支取:必须凭有效原始凭证填制相应的《报销单》经部门财务“一支笔”、人事处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支付手续。

以上三项费用的结算报销时间为:当年的原始凭证必须在次年的331日前办理结算报销,过期不得报销。

4、其他结算报销事宜:必须凭有效原始凭证填制相应的《报销单》经主管部门财务“一支笔”审核签字后到财务处办理结算支付业务。

领取个人津贴、补助:必须持享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工作证、学生证),如代领,还必须出示代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遗属补助的领取必须持有证明享受人健在的证明(如享受人的身份证、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证明等)

    四、现金业务

支取现金1000元以上的须提前两个工作日向财务处出纳科预约。

 每年年终现金报销业务截止日为1225日。

校内各部门之间严禁现金交易,如由经济业务往来,必须持相关的《校内结算凭证》到财务处办理转账业务。不同性质的经费、项目间不得进行转账结算。

    五、银行业务

购物、单位间公务往来款等超过2000元时,必须办理银行转账业务。

校内结算一律通过银行转账办理,不得现金支付。

每月25日以后办理银行业务必须以银行托付方式进行。不开转账支票。

每年年终银行业务截止至1220日。

    六、其他说明

各《报销单》的填写不得涂改、大小写必须一致。

各部门、项目“一支笔”的调整必须提交由调整前后“一支笔”签名的书面报告,到财务处办理书面备案.

各项费用的报销内容、标准,随国家有关法规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的修订及时予以调整。

为便于财务处审核、管理,办理业务时,应将《校内结算凭证》整本交予财务处审核人员,不得单独持第一联到财务处办理业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未尽事宜,由财务处另行制定和颁布实施细则。

二ОО五年十一月十一日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