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暂行规定

索取号:G0061602020-2010-0002发布时间:2010-12-01浏览次数:677设置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教职工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1.各部门须以专业对口、业务对口为前提,根据本部门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制定本部门教职工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培养计划。
2.纳入学校培养计划的教职工,须以在职方式,参加教育部认定的、纳入国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机构开展的本专科学历教育。
3.教职工报考在职本专科学历教育,须在报考前向所在院系(所)提出申请,并经校人事处审批同意。
4.教职工未经学校批准,自行全脱产本专科学历教育,视作自动脱离岗位,学校予以解聘或除名。
二、报考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报考本专科学历教育的相关条件。
2.工作认真负责,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较好履行本岗位职责。
3.报考专业需与现岗位工作相符或相近。
三、申请及审批程序
1. 教职工报考在职本专科学历教育,首先由本人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各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每年3月向校人事处提交本部门教职工的年度培养计划。
2.纳入学校培养计划的申请人,在人事处网页下载《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审批表》,按要求如实填写并提供相关材料。
3.审批表报送校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四、管理措施
1.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经批准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须做好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承担学校安排的教学、科研、管理、工勤任务,参加学校及本部门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活动。各部门可按培养计划适当减少工作量,提供所需的学习时间。
2.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在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学习专业和学习院校。
3.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须在录取协议书签订的同时凭录取通知书到校人事处签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服务期合同》。
4.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在学习结束后凭本专科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等复印件(验原件)到校人事处劳资科办理登记手续,校人事处劳资科将有关证明材料存入其人事档案并落实有关待遇。
五、经费待遇
1. 教职工经批准参加在职本专科学历教育,其学费采取自费或部门报销与个人自费相接合的方式解决。部门报销额度最高不超过学费的三分之二,且最高不超过壹万元。
2.学习结束后,凭本人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原件(附复印件),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校人事处劳资科登记、审核后予以报销。
3.在职参加本专科学历教育的教职工,学习期间国家工资正常发放,岗位津贴依据其完成的实际工作量发放。
六、其他
1.本规定作为《关于印发教职工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上外办[2006]42号)的附件,自2009年9月1日起实施。
2.凡此前所发文件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3.本规定解释权归校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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