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索取号:G0061602020-2010-0003发布时间:2010-12-01浏览次数:763设置

一、总则
1、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我校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更好地帮助广大教职工又好又快提高自身素质做好本职工作,根据《上海市职工教育条例》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2、本规定所称教职工培训教育,是指因工作需要或岗位要求,对我校教职工实施的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等方面的非学历教育的在职培训(以下简称在职培训)。
3、教职工的在职培训应结合实际需要,讲求实效,以短期、业余自学为主,按照岗位要求定向培训,逐步做到先培训后上岗,专业性、技术性工作岗位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上岗。
4、校人事处负责全校教职工在职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工作。我校专职辅导员的在职培训工作,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
二、教职工在职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1、教职工有根据工作需要或岗位要求参加在职培训的权利。教职工应珍惜自己参加在职培训的权利,积极参加各类学习,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2、教职工参加在职培训,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部门同意后,纳入本部门的在职培训年度计划,并报校人事处备案。
3、教职工参加在职培训,应坚持专业对口、业务对口。学习期间,不得随意变更学习专业和学习单位。
4、教职工在职培训分为在职不脱产学习、在职半脱产学习和不超过一年的连续脱产学习。教职工参加在职培训的时间,由所在部门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统筹安排。
5、教职工参加国内半脱产学习一年以上或者连续脱产的,应与学校、所在部门签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在职培训服务期协议》,明确其完成在职培训后在本校和所在部门服务一定年限的义务。服务期限一般为三年。
教职工出国(境)参加培训三个月以上者,出国(境)前应按规定与学校签定有关协议,签约派出,违约赔偿。
6、未纳入所在部门年度计划、未经所在部门同意、未经人事处备案而自行参加连续脱产在职培训者,学校视其为自动脱离岗位,予以解聘或除名。
7、教职工获得的技术等级证书、岗位资格证书等,都应列为选拔、使用和晋升的必要依据之一。
三、部门对教职工在职培训的职责
1、各部门要为教职工学习创造条件,鼓励、支持教职工参加在职培训,并用其所学。
2、各部门应健全教职工在职培训管理工作,将教职工教育发展规划列入本部门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及时制定在职培训年度计划,有步骤地对教职工进行在职培训。
3、各部门教职工在职培训年度计划须报校人事处备案。其中,属于校内教师编制的教学科研人员的教育培训年度计划,报校人事处师资办备案;其他人员的培训年度计划,报校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4、各部门在教职工完成在职培训后,应按规定为其报销在职培训费用。
四、教职工在职培训费用及报销手续
1、凡经本人申请,所在部门同意并纳入本部门在职培训年度计划,报校人事处备案的教职工在职培训,其在职培训费用原则上由所在部门和个人共同承担。部门承担三分之二,个人承担三分之一。在职培训所用书报资料费、考务费等由个人自理。
教职工参加学校组织的计算机应用能力的培训,结业后,凭合格证书向学校报销三分之二。
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岗位培训、业务进修,其费用由学校全部承担。
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回校工作后,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培训成效考核。考核合格后,经校人事处签字同意,报销培训费用,或按有关规定资助费用。
2、教职工完成在职培训后,持相应的在职培训证书原件(附复印件),经所在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到校人事处登记、审核,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出国(境)培训人员在培训结束回校后,应及时到校人事处派遣科报到,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包括填写回国人员鉴定表、费用报销等)。
3、未纳入所在部门年度计划、未经所在部门同意、未经校人事处备案而自行参加在职培训者,所有费用全部自理。
4、教职工在完成在职培训后,应返回原部门工作。因个人原因提出部门调动或解聘辞职而致使服务年限未满者,须向学校赔偿相应的在职培训费。赔偿金按以下方法计算:
赔偿金=报销的在职培训费用-报销的在职培训费用÷应服务年限×已服务年限
五、附则
1、凡此前所发关于我校教职工在职培训的文件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2、本规定解释权在校人事处。

       3、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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