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性津贴

索取号:G0061502020-2011-0005发布时间:2011-03-24浏览次数:2258设置

一、 地方生活津贴
  为了配合本市社会改革等措施的出台,保障广大职工生活水平不受影响,根据1998年9月28日市人事局会议精神,决定在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实行地方生活津贴制度
(一) 范围对象
本市执行机关职务级别工资制度的各级机关和执行事业单位职务等级工资制度的各类事业单位中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在册,尚未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
(二) 标准
每人每月40元。
(三) 若干具体政策:
1、新参加工作在试用期(见习期)的大中专业生和在学徒期、熟练期工人,全额享受地方生活津贴。
2、被判管制和判缓刑等发放生活费的人员,在发放生活费期间全额享受地方生活津贴。
3、地方生活津贴视作本人基本工资,在退离休时作为计发退离休费基数。
(四) 执行时间:
从1998年12月1日起执行


二、医保补贴性工资
为配合本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全面实施,考虑到公费医疗对象纳入医保改革范围后,增加在职人员医疗费的支出及医保缴费等因素,根据沪人(2001)28号文有关精神,决定给在职职工增加2%医保补贴性工资。
(一)范围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中2001年3月1日在册未达到离退休年龄的在职职工。
(二)标准
按职工2001年2月底的月工资总额2%计算,不足一元的部分“见分进元”。
(三)若干具体政策:
1、2001年3月1日以后调入或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已按本办法增加了医保补贴性工资的,按原标准执行;其他人员从其调入或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的下个月起,按确定的月工资总额计算医保补贴工资标准。
2、职工本人2月底的月工资总额按国家和本市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计算,并将2001年国家和本市规定按年或季度发放的项目按月计入基数,对于部分事业单位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在每年年末清算后发放的部分项目,可按上年的月平均数计算。
(四)执行时间
从2001年3月1日起执行

 

书报费补贴
 为了适应本市改革开放新的需要,促进知识更新,改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学习条件,1995年3月,事业单位实行书报费补贴。
(一)范围对象
本市事业单位在职人员
(二)标准
1995年3月起每人每月50元。从1996年1月1日起调整为每人每月60元。
(三)若干具体政策
1、见习期、学徒期和熟练期的人员,减半实行书报费补贴。
2、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及表现较差的人员,发放 标准由单位结合内部管理制度改革的情况予以确定。
3、书报费补贴不作为本人基本工资,但可计入本人和单位的工资总额。

伙食费补贴
职工食堂是一项主要的集体福利事业。办好食堂是稳定职工思想情绪,保证职工身体健康,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为了关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生活,从1990年起,本市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伙食费补贴。

回族伙食补贴
(一)范围对象
   回族等10个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回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东乡族、柯尔克孜族、撒拉族、乌兹别克族、塔吉克族、塔塔尔族、保安族)职工且本单位不设立清真灶。
(二)标准
每人每月15元。
(三)执行时间
1996年6月1日。

物价补贴
物价补贴是因国家对物价的调整,使工作人员日常生活开支增加,而给予适当的补贴。实行物价补贴的目的,是为了提高工作人员对物价体制改革的经济和心理承受能力,使物价改革能顺利进行。
1993年工改后的物件补贴
(一)范围对象
机关、事业单位中参加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及工资制度改革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
(二)标准
每人每月67元。
回族等10个禁食猪肉的少数民族及其配偶和蒙古族等5个少数民族的补贴标准是每人每月76元。退休时,可全额计算退休费

住房提租补贴
(一)范围对象
具有本市市区或郊县城镇常住户口的国家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及离退,租住提租公房的。
(二)标准
按1990年12月的职工工资额或离退休费的2%。计算结果不到2元的以2元计算,超过2元不到2.5元的以2.5元计算,超过2.5元不到3元的以3元计算,以此类推.。
(三)若干具体政策:
1、职工的住房补贴一次核定,不作变动。
2、1993年10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人员,从外省市调入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及军队转业干部不再执行住房补贴制度。
3、 退休时,可全额计算退休费。
(四)执行时间
市区:从1991年5月起执行;郊县:从1991年12月起执行。
执行计划生育的退休待遇
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81年8月4日颁发了,<<上海市推行计划生育的若干规定>> [沪府发(1981)64号],对执行计划生育的夫妇发给《独生子女证》的同时还享有以下待遇:
第一,领有〈〈独生子女证〉〉的夫妇,在年老退休时,退休金增发原工资的5%,但增发后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第二,婚后终身无子女或领取〈〈独生子女证〉〉子女死亡,不再生育,也不领养子女的男女职工,退休时可增发原工资的10%,但增发后退休费总额不得超过本人原工资。
1996年上海市社会保障管理局分别颁发了〈〈关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人员计发养老金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沪社保业二发[1996]20号)和〈〈关于本市企业1996年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待遇若干问题的规定〉〉(沪社保业一[1996]94号),从1996年1月1日起,对本市执行计划生育的夫妇退休是享受增发退休费比例的待遇改为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具体规定如下:
(一)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的办法
1、凡符合〈〈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2、凡婚后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证〉〉后子女死亡又不再生育、且均未收养孩子的夫妻退休时可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4600元。
(二)审批手续
1、凡符合“计划生育”等其他国家和本市规定的人员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时,由单位提出申请,区,县中心审核,报市社保局批准。
2、单位在报送区,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审核时需附以下材料:
(1)单位填写的〈〈职工领取一次性补充养老金申请表〉〉;
(2)〈〈享受退休后计划生育奖励待遇证明〉〉;
(三)执行时间
本规定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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