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晋升

索取号:G0061502020-2011-0006发布时间:2011-03-24浏览次数:7899设置

一、正常晋升工资档次
  根据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计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正常晋升档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人<1996>号)、市人事局《关于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中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口径之一、之二》及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施行意见〉的通知》(沪人<1995>113号)的精神,正常晋升工资的若干具体政策如下:
(一)范围如下
  工作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第二年9月30日在册的,尚未到达或超过退离休年龄的人员(不含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延长退离休年龄的规定,并办理了延长退离休年龄的人员);新参加工作人员需在第二个考核年9月30日前专正定级的。
(二)具体办法
  在本人第二个考核年度的9月30日的职务(技术等级或等级)工资标准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1、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可在本人专业技术职务工资和职员职务工资标准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技术工人和普通工人,连续两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在本人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等级工资标准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2、新参加工作的人员,其工作的第二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第三年可在本人工资标准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其中三年制的学徒工,其学徒期满准予定级的当年及前一年考核为合格以上的可在本人等级工资标准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当年10月1日以后定级
的其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增资从定级的下一个月起补发。
3、事业单位中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担(聘)任管理职务的“双肩挑”人员,按第二年9月30日执行的工资标准所任的职务晋升职务工资档次。
4、工作人员在晋升职务工资时,其职务工资已在或超过本职务新工资标准最高档的,凡符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条件的可按最高一档工资标准与前一个工资标准之间的档差额(即倒档差)增加工资。
5、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是在本人第二个考核年度9月30日的职务工资标准上晋升一个工资档次。10月1日以后晋升职务并执行新任职务工资的人员以及调动人员,按原职务和调动前的工资标准晋升一个工资档次,然后再按沪人「1997」173号文规定的职务变动和调动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办理。
6、事业单位年度考核为优秀的人员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可在正常晋升工资档次的基础上再晋升一个工资档次,人数控制在不超过本单位总人数的3%,以后结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每两年进行一次。
7、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时,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人员,在未做出结论前不得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以后做出结论,符合正常晋升工资档次条件的,可予以补升。
(三) 考核和考核期的规定
1、 考核前从当年的1月1日至次年的12月31日。期间调动工作的,由单位人事部门了解情况,表现好的可连续计算考核年限。
2、 工作人员在连续两年考核周期中,凡有一年考核为不合格的,其考核年限从次年起重新开始计算。
3、 1997年7月1日以后,因职务(或技术工人技术等级)变动曾加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增资额超过原职务工资(或技术等级工资)一个档差的,考核年限从职务(或技术等级)变动的次年起重新计算。
4、 工作人员从机关调往事业单位或在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其考核期可以合并计算。调出单位应将调动人员两年中的年度考核情况详细介绍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根据其表现决定是否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从本市和外省市企业调入本市事业单位的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了解,在原单位表现良好的也可将考核年限合并计算。
5、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产假、哺乳假可视作正常工作时间。产假、哺乳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继续请长假的人员,请长假的时间按病事假处理,不能视作工作时间。
6、 因长病假未能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其表现一贯较好,经报区、县、局人事局审批同意后,可参加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发文是时间为1996年12月30日)。
7、 事业单位中按规定提前退岗休养的人员,可比照本单位同类人员晋升工资档次,增资的额度可计入计发退岗休养待遇的基数。
(四) 执行时间
在本人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的下一年的1月1日起兑现增资,并从上一年的10月1日起补发。
二、 调整工资标准
1993年10月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企业相当人员工资水平状况和城镇居民生活费用的增加幅度,参照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幅度,适当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至2001年底共调整了四次(1997年7月1日、1999年7月1日、2001年1月1日、2001年10月1日)。
有关具体政策规定如下:

1、 工资标准调整时仍在产假、哺乳假、病事假等假期期间的人员,工资标准调整以后假期内的工资按调整后的工资标准重新计算。
2、 事业单位中既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又担(聘)任管理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工资标准的调整是在其调整工资标准前实行的职务工资标准基础上进行。
3、 国家调整工资标准时,正在接受立案调查的人员,在未作出结论前,不得参加工资标准的调整,待作出结论后,符合条件的可进行调整。正在判刑缓刑的人员,也不得参加工资标准的调整,缓刑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确定工资。
4、 调整工资标准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职务工资、工人的等级工资档次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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