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索取号:G0060104001-2011-0033发布时间:2011-11-22浏览次数:1360设置

各单位:

随着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我校出国(境)派遣政策的也不断完善,为规范管理,维护出国(境)人员的合法权益及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利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现将该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二Ο一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随着上海市社会保险政策的不断完善,我校出国(境)派遣政策的不断完善,为规范管理,维护出国(境)人员的合法权益及学校全体教职工的利益,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特修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派出国(境)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办法

1.出国(境)任教人员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3个月(含3个月)以内人员,以及赴伊朗Shanid Beheshti大学任教人员,其工资、津贴、福利、保险等按正常工作人员处理。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3个月以上人员, 在规定的出国(境)期间内,发放其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补贴(每月5号发放),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学校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2. 驻外工作人员

由国家教育部派往中国驻境外机构工作人员,在驻境外工作期间,其本人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停发出国期间国内所有工资津贴,保留其公职,连续计算工龄。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档案工资。各项社会保险金的缴纳按在校教职工同等处理。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加国家教育部派往中国驻境外机构的工作,在驻外工作人员完成出国工作任务并按期回国后,学校将对其进行奖励。

3. 驻外工作人员配偶

由国家教育部派往中国驻境外机构工作人员的配偶,在随任期间,学校停发其在外期间国内所有工资津贴,但保留其公职,连续计算工龄。如遇国家统一调整工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档案工资,并继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金。

4. 出国()研修人员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3个月(含3个月)以内人员,其工资、津贴、福利、保险等按正常工作人员处理。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3个月以上人员, 在规定的出国(境)期间内,学校发放其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补贴(每月5号发放),并为其缴纳各类社会保险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由学校从本人工资中代为扣缴。

为鼓励我校教职工积极参加出国(境)研修活动,部分出国(境)研修项目人员完成出国任务按期回国后,提交研修成果并通过鉴定,学校将按月补贴其出国(境)当月校内岗位津贴的50%

二、因私出国(境)探亲、访友、旅游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办法

经学校批准出国(境)期限内探亲人员,从出国(境)的下一个月起,学校停止发放其本人全部工资及岗位津贴,但学校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应在其出国前上缴学校。

为不影响教学、科研工作,访友、旅游的时间,原则上应利用节假日或寒暑假。在非节假日或寒暑假期间访友、旅游的人员,应事先向人事处请假。

三、延长出国(境)期限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办法

1.出国(境)人员申请延长在外期限,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在延长期限内学校停止发放一切工资及津贴,但保留其公职,并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个人应缴纳部分待出国人员回国后及时偿还给学校。

2.未经学校批准逾期未归人员,从逾期之日起至3个月内(含3个月),学校保留其公职。但从逾期之日起,学校对个人社会保险金账户进行封存处理。本人也可根据自身情况,向学校提出个人社会保险金账户不封存的申请,并委托学校为其代缴各项保险金(当年度按原基数缴纳,跨年度缴费基数按上海市最低缴费标准核缴)。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金及单位所缴纳的社会保险统筹金均由本人自理,其费用应由出国人员委托他人上缴学校。

3.逾期3个月后,学校将对其作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停止缴纳各项社会保险金,并将其本人的社会保险账户转至社保中心失业库。

四、擅自出国(境)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办法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岗出国(境),视作旷工,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作除名处理,停发其全部工资及岗位津贴,并将其本人社会保险账户转至社保中心失业库。

五、说明

1.孔子学院中方外派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等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孔子学院中方外派人员暂行管理规定(修订)》执行。

2.本修订办法自2011111日起执行,原《海外国语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解释权在人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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