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新进教职工岗前培训工作条例

索取号:G0061602010-2010-0001发布时间:2010-12-01浏览次数:341设置

上外办[2010]12号                                 签发人:曹德明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根据《教师资格条例》、《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以及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岗前培训暂行细则》的有关规定,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修订条例。
一、    培训要求
1、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及高等教育的基本理论,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和职业道德品质;
2、初步了解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历史、现状以及未来发展情况,并能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增强新教工对学校各项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    培训对象
1、2009年1月1日以后新进校参加工作的在职青年教师及管理人员;
2、2009年1月1日以前进校,但未曾参加岗前培训的在职青年教师及管理人员。
三、    培训内容
以教育理论培训为主,并采取专题讲座、典型报告、教学观摩、课堂教学实践培训等形式。
1、师德修养培训:加强新教师对当代教师职业、教师师德规范、教师职业素质的认识,确立敬业爱岗、为高等教育事业奉献聪明才智的正确思想;
2、教育理论培训:使新教师掌握高等教育法规、高等教育学、高等教育心理学和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基础知识,增强新教师获取教育信息的能力;
3、教学观摩活动:采用优秀教师示范、青年教师随堂听课的形式,促进教师间相互学习交流、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质量;
4、教学技能培训:实行“以老带新”培养机制,充分发挥我校专家教授 “传、帮、带” 的作用,全面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基本功训练以及指导青年教师提高教学科研工作的能力;
5、根据高校管理工作的特点及我校实际情况,力求提高管理人员的理论视野、管理能力和管理水平,着眼于指导工作实践、解决实际问题,尽快适应各管理工作的岗位要求。
四、培训安排
培训时间为每年九月至十二月,每周培训半天,共64学时。
具体培训时间和地点将另行通知。
五、组织管理
1、新教工岗前培训由人事处具体负责培训、组织和管理工作;
2、教师培训结果的考核是教师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培训成绩将记入业务档案。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将作为职务评聘和申请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3、未参加岗前培训的人员,原则上不安排其他培训任务,包括选派国内外进修;
4、实行考勤制。每次上课点名签到,缺课1/3者不能参加考试 (迟到、早退两次记一次缺课),需重新参加培训方可结业。病假、事假者需由部门领导签字、盖章后,提前报人事处批准同意;
5、岗前培训考核合格者,由上海市高校教师师资培训中心颁发结业证书,并由人事处备案。
六、培训经费
1、新进人员岗前培训费用从学校青年教师培养经费中列支,实行专款专用;
2、培训结束后,个人凭结业证书到人事处办理报销手续。成绩合格者,予以全额报销培训费;成绩不合格者,全部费用自理。
七、本条例自修订之日起实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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