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选拔培养上海高校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实施细则(2009年)

索取号:G0061602010-2010-0002发布时间:2010-12-01浏览次数:337设置

上外办〔2009〕3号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鼓励我校优秀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和科研工作,促进青年教师的成长,根据沪教委人〔2005〕80号关于实施“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 ”的实施办法,我校于2007年设立“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特制定本修订细则。
二、     职责与任务
    第二条 部门为入选者配备1名指导教师,指导教师需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 指导教师负责对入选青年教师培养和项目指导,并与入选者共同拟定培养计划,包括两学年师德修养、教学目标、项目完成计划、教书育人、社会工作、学习进修等内容。该培养计划由院、系、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人事处备案。
第四条 入选者应根据培养计划安排好教学、科研等工作,按时完成项目任务。
三、培养与管理
第五条 学校人事处对入选者建立考核档案,并负责该项目的选拔、培养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科研处负责该项目的指导和考核工作。
第七条  学校在项目启动的当年12月进行中期考核,检查入选者项目计划进展情况;第二年12月进行终期考核,检查入选者项目计划完成情况。
第八条 入选者在项目启动的当年11月,需填报《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中期考核表》,并汇报项目进展情况;第二年11月,需填报《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并做个人汇报。
四、考核与结项
第九条 入选者按项目计划书完成研究任务,研究成果为公开发表的与申报项目相关的论文或专著(专著可提供已完成的书稿)。
第十条 两年期满,须公开发表论文至少两篇(或专著一部),其中一篇论文要求在CSSCI来源期刊上发表。成果发表时须在相应位置标明“上海高校选拔培养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项目”字样。中期考核时,入选者须公开发表论文至少一篇。
第十一条 项目培养期为两年。入选者因故无法按期完成项目计划的,须提前半年向人事处提出延期申请,详细说明未完成计划的原因及项目进展情况。延长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五、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十二条  优秀青年教师科研专项基金资助金额为1万元,从学校
“211工程”建设经费中列支,实行“一次核定,分期拨付,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十三条 项目启动时下拨资助金额的40%;中期考核合格之后,第二次下拨资助金额的30%;剩余的30%资助金额在结项后拨付。
第十四条  本项目资助使用范围包括教学投入、科研课题申报、科
研论文发表、图书出版、国内进修、学术会议等用途(具体规定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一般科研项目经费使用规定)。
六、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从2009年1月1日起实行。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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