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新进青年教师指导培养工作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61502010-2011-0006发布时间:2011-03-24浏览次数:475设置

上外办〔2009〕31号                                         
 
为加强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进一步弘扬我校专家教授 “传、帮、带” 的优良传统,使青年教师能尽快胜任教学工作,保证人才培养质量,根据我校“十一五”发展规划、“211工程”建设计划以及我校人才队伍建设发展规划关于进一步加强青年教师培训工作,努力提高教师的综合素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校师资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教师遴选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治学严谨,责任心强,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师德。
(二)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效果好;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较强的科研能力。
(三)被学校聘任为本专业的副教授(或相当职务)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教师。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指导教师工作职责
(一)指导青年教师制定年度工作和学习计划。在指导期内对青年教师进行全面培养,使青年教师达到培训目标和要求。
(二)关心青年教师思想修养,通过言传身教帮助青年教师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献身于教育事业的理想,帮助青年教师树立崇高的师德,培养青年教师精益求精、严谨求实的科学态度和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团结协作的工作精神。
(三)全面指导青年教师进行教学基本功训练。指导青年教师学习并系统掌握本专业及相关课程的基本理论知识和方法、撰写讲课提纲和教案,进行课件制作,参与教学改革;通过课堂教学示范,使青年教师掌握课堂教学的基本方法、要求和标准。每学期参加青年教师备课及听课不少于该教师教学总学时的20% 。
(四)全面指导青年教师的科研工作。拟定切实可行的科研训练计划,指导文献检索与综述、科研课题设计、申报工作;指导青年教师学习掌握本专业、本学科的基本科学研究方法;创造机会让青年教师参加导师的课题研究工作,撰写和发表科研论文。
(五) 培训期满时,对指导的青年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和鉴定,负责向院系提出被指导的青年教师是否具备开课能力和科研工作能力,并对青年教师提出进一步发展方向和培养建议。对于尚未达到培养要求的青年教师提出有针对性的强化培养方案并付诸实施。
三、指导教师遴选程序
 (一)各院系按照指导教师的遴选条件,在本学科或相近学科中择优提出指导教师的人选,经本人同意,经过所在院系讨论确认后,由部门领导批准,并报人事处备案。若无特殊原因,不得中途更换指导教师。
 (二)每名指导教师带教人数为1至2 人,指导期限为一学年。
 (三)为充分发挥每位指导教师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各院系可根据学科的具体情况,组成导师小组,联合开展青年教师的指导工作,及时研究指导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并提出解决办法。
四、指导工作实施与管理
(一)新进青年教师的培训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由指导教师与青年教师共同确定具体的培训目标、实施方案和培训计划(见附件1),并经院系审核后实施。培训结束时对青年教师和指导教师分别进行考核。
(二)各院系负责新进青年教师指导教师责任制的组织实施、协调指导、落实检查等工作,并以此作为部门领导年度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三)新进青年教师指导教师的培训工作由人事处负责,教务处和科研处协助,对青年教师导师制实施过程中的有关工作进行管理、协调、检查、考核。
五、指导工作考核要求
(一)对指导教师的履职情况检查与考核由院系组织实施,学校进行抽查。检查内容包括检查指导方案、阶段培养计划落实情况、有关工作记录、成果等,并征询培养对象的评价意见。每学期至少检查一次,年度检查结果报人事处备案。
(二)指导教师对本人指导青年教师的工作进行全面的总结、鉴定,并填报鉴定表(见附件2),院系考核组进行考核验收并填报结业审核表。
(三)对青年教师的考核和考试结果,作为评价指导教师业绩考核内容、年度考核、晋级和聘任的依据条件之一。
六、附则
 (一)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在校人事处。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