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海(境)外经历的补充规定

索取号:G0061504000-2012-0026发布时间:2012-09-17浏览次数:352设置

 

上外办〔2012〕37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发布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海(境)外经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为增强我校教师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能力,提升我校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与整体水平,推进我校国际化发展战略,经学校研究讨论,就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海(境)外经历有关要求做出相关补充规定,现予发布。
 
附件:关于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海(境)外经历的补充规定
 
                              校长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教师 评聘 海(境)外经历 规定 通知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2年6月25日印发
 
附件:
关于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
海(境)外经历的补充规定
为增强我校教师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的能力,提升我校教师队伍的综合素质与整体水平,推进我校国际化发展战略,学校积极鼓励教师通过国家留学基金委项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上海高校教师出国访学(进修)计划、学校相应计划以及自筹经费等方式,赴海(境)外研修。经学校研究讨论,现就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的海(境)外经历有关要求做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12年起,教师在海外的研修、工作经历,将作为申报教师系列(含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条件,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
1、年龄在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具有在海(境)外研修、工作一个标准学期(3个月以上)的经历,相应经历需海(境)外接收院校或我校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2、年龄在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应具有在海(境)外研修、工作一个标准学期(3个月以上)的经历相应经历需海(境)外接收院校或我校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

二、自2013年起,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申报教师系列(含专任教师、专职科研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须具有在海(境)外研修、工作一个标准学期(3个月以上)的经历,并由海(境)外接收院校或我校有关部门出具相关证明。任期内每次在海外研修、工作满1个月不足3个月者可累计计算,非任期内每次在海外研修、工作至少满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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