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友会章程

索取号:G0060109002-2011-0016发布时间:2010-01-05浏览次数:1326设置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2006修订版)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200611


 

 

 

   

 

一、根据19981025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内文字为制定要求,“()”内文字为可选项,章程起草完成后应删除这些内容。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友会 。英文名称是_________ Shanghai International Studied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_______,缩写__ SISUAA ___________

第二条       本会是由   曾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在沪校友              自愿组成的___联合____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社会道德风尚为准则,开展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间的联系和接触活动,增进友谊,团结互助,努力为母校的教育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            〖全称〗,业务主管单位是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全称〗。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上海市___虹口_____区。

 

第二章  任务、业务范围、活动原则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校友与母校、校友与校友间的联谊活动               

(二)增进友谊,团结互助,努力为母校的教育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作出贡献;

(三)开展学校与社会的实践活动,增强学校办学资源对社会的服务能力,拓展社会盈余资源对学校的帮助和支持。

 

………………………………。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加强母校与校友之间的联系,开展校友间的联谊活动,联合校友为母校的教育事业发展和祖国建设作出贡献                        

 

 

第八条       本会的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不超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本会开展活动时,诚实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会员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遵循“自主办会”原则,努力做到工作自主、人员自聘、经费自筹。

 

第三章   

第九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上海外国语大学各个时期的教职工或曾任教、任职过的教职工;

(四)上海外国语大学历届的毕业生、肆业生或进修生和培训生;

(五)上海外国语大学聘请的兼职教授、顾问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及其它兼职人员。

…………………………。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在学校校友网站审请注册登记;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超过一年不履行义务的,可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员如对常务理事会)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常务理事会作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领导机构的产生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须经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本会的负责人是指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换届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理事会决定随时召开。

〖会员数量多于200个的,可以一定比例在会员中选举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代行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应以民主的方式产生,具体办法和名额分配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代表的数量一般应在会员总数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之间。〗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或者罢免理事;

〖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7人,但不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如本会负责人由最高权力机构直接选举或者罢免的,应在本条中载明,本章二十一条第三款不作表述。〗

(三)       制定会费标准;

(四)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       决定更名、终止等重大事宜;

…………………………。

〖可自行确定其他的职权,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决定终止的会议,经实际到会会员数的过半数同意,决议即为有效。

会员(或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代理人应当出示授权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理事,组成理事会。理事会为本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___4_〖最长4年〗,到期应当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召集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二)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选举或者罢免本会负责人;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免;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或者注销,并依法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申请登记

(六)领导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    〖至少1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理事,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理事须经下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应当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第二、四、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理事人数较少的,可不设常务理事会,无需拟定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款。如设常务理事会的,常务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五人,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三分之一,且为单数。〗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可随时召开。增补常务理事,应经理事会选举。特殊情况下可由常务理事会补选,但补选的常务理事应经下一次理事会确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在理事中产生。本会负责人不得由常务理事会选举和罢免。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才有效,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进行表决,应当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负责人选举应当以差额选举的方式进行。

以上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其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会议决议应当由出席理事当场审阅、签名。

会员(或会员代表)有权查阅本会章程、规章制度、各种会议纪要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一般由理事长(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并在此条中载明。〗

第三十条      本会负责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和较高的声誉;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三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任职年龄超过70周岁担任本会负责人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会负责人:

(一)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三)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中担任负责人的,且对该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社会团体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的届期相同,连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召集、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各项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秘书长一般为专职。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四)向理事会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负责人人选;

(五)向理事长和理事会报告工作情况;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六条        本会内设办事机构〖如秘书处、办公室、财务部、对外联络部等〗,处理日常事务性工作。

设立内设办事机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没有内设办事机构的,无需拟定本条款。〗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当参加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岗位培训,熟悉和了解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努力提高业务能力。

 

第五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     会费            

(二)     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自愿捐赠         

(三)   母校资助               

(四)   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

〖可选项:会费;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自愿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其它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会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及社会捐赠的部分,应及时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接受、使用资助、捐赠的有关情况,并公开接受资助人、捐赠人和社会的监督。

与资助人、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的,必须按照捐赠协议中约定的用途、方式、期限使用。本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资助人、捐赠人有权要求本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本会每年11日至1231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第四十八条   本会进行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

第四十九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应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四条   本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    资助学校的奖教、奖学、助学等项目              

(二)  资助学校教学或科研项目                

(三)    用于有利于学校发展的其它项目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用于公益事业,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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