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加强物品采购及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索取号:G0060801000-2013-0009发布时间:2009-12-08浏览次数:551设置

关于加强物品采购及监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根据市教育党委沪教党[2003]16号文件要求,我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和进一步规范物品采购及监管工作,提高物品采购工作的经济效益,切实推进我校党风廉政建设、保障各项工作健康发展,现就加强物品采购及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物品采购及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并由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物品采购及监督领导小组,主要对全校的各类物品采购及监管工作起领导和决策作用。10万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将由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执行,20万元以上的物品采购由领导小组向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汇报,由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后执行。一年内其物品采购具有5万元以上的有关部门或二级单位,也应相应组建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物品采购及监管工作小组,负责本单位的物品采购及监管工作。

二、加强物品采购工作人员管理,校内有物品采购任务的有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采购任务的大小,安排相对固定的专职或兼职人员担任采购任务,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我校在编正式职工;

2、有较好的综合素质,遵纪守法;

3、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

4、具有吃苦耐劳、爱岗敬业的精神;

5、有一定的物资技术专业知识。

各单位应经常组织采购人员进行政策法规的学习和教育、业务培训和市场情况的调研与预测等,以确保采购员工作的正常进行。要建立采购人员换岗交流制度,但也要防止对采购员人员的频繁调动,特别是在采购一定金额的物品时,更不能随意指定不符合采购工作条件的人员去完成采购任务。对工作表现突出的采购人员可根据其贡献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明确物品采购的工作体制。物品采购工作必须按照物资管理的要求进行。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是全校物品采购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全校的物品采购工作起到组织、指导和协调作用,并负责全校固定资产(设备、家具)的采购工作;图书馆负责全校的图书资料的采购工作;教务处负责教材的采购工作;保健中心负责药品的采购工作;食品及低值办公用品的采购工作由后勤实业发展中心负责。工程建设的甲供设备材料在应由纪监审、国资办、财务处、基建处和使用部门组成的项目招投标小组领导下负责采购,同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制定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上述由国资办负责采购的项目,学校纪监审部门应派员监督,其他有关部门负责采购的项目,除学校纪监审部门参加外,国资办也应派人参加。

财务处对物品采购中的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审计处在物品采购结束后进行审计,检察处负责监督和检查。

四、加强物品采购的计划工作。为了确保经费的有效使用,克服盲目采购而导致的浪费现象,各单位应在上一年度末根据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要求,申报下一年度所需的物资。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当年的经费情况,教学、科研、行政工作的实际需要,在本着轻重缓急和相对集中的原则下,编制年度购置计划。其计划应包括:设备名称、数量、型号、单价等有关内容。经校物品采购及监督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后执行。对重大项目的立项由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图书资料和教材及其它一般物资的采购计划分别由图书馆、教务处、保健中心和后勤实业发展中心按实际情况编制采购计划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必要时由校物品采购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决定。

在执行计划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其幅度不得大于年度计划的10%,否则应按程序上报,经重新审定后执行。

五、严格规范采购程序。在确定采购项目后,应认真进行市场调查,充分论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确定采购方式。对单件价格在5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由二人以上负责采购,以便做到相互监督。在采购工作中要以“货比三家”为原则,以价廉物美的物品及服务优良的供应商为首选。单件金额在10万元以上或批量采购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由纪监审、国资办、财务处、使用部门组成的项目招标小组进行公开的招投标,买卖双方签署有效合同,并报校审计处确认。物品到货时,按所采购物品的要求进行验收、登记入帐、资料归档、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规定,明确各个环节的责任和权限,并严格按照规定的制度和程序操作。

六、严肃物品采购工作纪律。物品采购分管部门和从事采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⑴不得违反本规定的操作程序;⑵不得擅自提高和下调物资采购标准及商品的单价与总价;⑶不得增加采购工作的中间环节和委托其他机构代办采购任务;⑷不得泄露标底,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⑸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以虚高的价格套取回扣、折扣等;⑹不得向供应商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⑺严格禁止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互相串连抬高价格或降低售后服务标准。凡经发现可给予投标商警告或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⑻不得在供货单位报销任何应由采购人员支付的费用;⑼不得接受供货方的礼金、礼券、有价证券和物品等;⑽不得参加由供应商提供的旅游、宴请、娱乐、健身等活动;⑾不得利用自己的影响介绍家属和亲友与由供应商提供的其他经济活动;⑿不得私自为其他单位从事相关采购工作并谋取利益;⒀不得参加有奖购销活动;⒁不得在供应商或企业中兼职;⒂不得拒绝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⒃不得向监督检查部门提供虚假情况;⒄凡在采购中遇有回扣和有奖销售时,在不影响产品质量与售后服务的情况下,可尽量降低商品销售价格;⒅对无法拒绝的回扣与奖品、礼品,必须按礼品规定上交学校统一登记处理。

七、回避制度。各物资设备使用单位在物资设备采购过程中,对采购物品的品牌有建议权和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物品采购主管部门做好物品采购工作,但不得以任何理由和任何形式,插手、干预物品采购工作;全校各级干部不能以职务便利插手和干预物品采购工作。

八、轮换制度。为使采购工作更体现出公正、公开、不断引进新的优秀的供应商参与,对已有连续三年以上的供货单位应予轮换。对资信好、服务好、在专业或技术上需要有一定连续性的供应商可适当延长。

九、责任追究制度。要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行政检察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领导对本部门执行本规定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直接从事物品采购工作的人员对自己的违纪行为负全部责任。

物品采购中所发生的违纪现象,不受追溯期的限制,任何时候,一经举报和发现,由监察处负责,一查到底,并根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坚决严肃地进行处理。

十、本意见适用行政关系和经济关系隶属我校的各单位、各部门。其资金来源包括:行政事业费、国拨和自筹工程经费、部门包干经费、科研经费、部门自筹经费等合作合伙合股办学经费等。

十一、校内各企业单位根据本意见和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等实际情况,参照本意见组建领导小组和制定有关规章制度并分别报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和监察处。

十二、本意见解释权在监察处。

十三、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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