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60104007-2012-0018发布时间:2012-05-14浏览次数:375设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校本科教学研究工作,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使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简称“教改项目”)的管理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促进教学研究多出优秀成果,推进研究成果的应用,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教改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着眼于“以立项促教改,以教改促实践,以实践促成果,以成果促办学质量与水平的提高”的目标要求,要坚持宏观教改和微观教改相结合、教学研究与成果应用相结合,促进教学研究健康发展,更好地为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和水平服务、为学校决策服务。

第三条 教改项目实行主管校长领导下的二级管理体制。

教务处全面负责全校教改项目的管理,包括教改规划、选题、申报和评审、督导检查、经费管理、项目鉴定验收和结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各学院(系、部)负责本单位教改项目的具体管理。两级管理机构要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教改项目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校级各类教改项目,国家级和市部级教改项目管理按有关规定并参照本管理办法执行,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学院(系、部)自拟项目、自筹资金开展教学改革的研究与实践。

第二章 规划和选题

第五条 教改项目的选题范围以学校公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规划要点和课题申报指南为准。规划要点和课题申报指南由教务处向全校广泛征集选题,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查,报学校主管校长批准。

第六条 教改项目的选题以面向本科教学第一线和教学管理中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作为主导方向,注重实践研究,积极探索有上海外国语大学特色的大学本科教学及管理的发展规律。基础理论研究要反映高等教育发展的前沿和动态,要有较强的思想性、学术性和原创性;综合研究要体现跨学科系统解决本科教学整体问题的方向;应用对策研究要反映本科教学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七条 教改项目设立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自筹项目,每两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教改项目的成果包括论文、研究报告、实践总结等形式,论文的完成时限一般为一年,研究报告和实践总结一般为两年。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九条 教改项目从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开始受理申报,期限一般为两周。

第十条 申请教改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我校在岗的教师和各级教学管理人员;

(二)申请重点项目应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并作为项目负责人完成过市部级以上的教改研究项目;

(三)不具备副高及以上职称的教师申报一般项目,必须由两名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予以推荐;

(四)申请人每年只允许申请一个负责主持的项目,在课题结题之前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五)申请自筹经费项目,必须有出资单位的经费资助证明;

(六)申请人必须切实负责项目的实施,未从事实质性研究的申请人不得作为项目负责人参与项目。

第十一条 申请人可在教务处网站上下载《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并根据课题指南和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填写,按规定时间送所在学院(系、部)初审。申请人所在学院(系、部)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审查和签署单位意见,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项目的管理任务。在申报期内,将本学院审查合格的申请书统一送交教务处审核。

第十二条 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教改项目的评审采用资格审查、分组评审和会议综合评审的方式进行,对拟立项项目由评审专家签署建议立项意见。

第十三条 教务处对教学指导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报主管校长审批。批准立项的教改项目以学校文件的形式公布,并向项目负责人发出《上海外国语大学教改项目立项通知书》。校级以上的教改项目在校内评审基础上进行上报。

第四章 建设和管理

第十四条 凡批准立项的校级、市部级和国家级教改项目,由学校、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学院(系、部)三方共同签署《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协议书》,确保任务、组织、措施、条件、进度的落实。

第十五条 教改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期间应认真参照立项申请书和立项协议书的内容积极开展项目研究工作,并定期向学院(系、部)和学校上报项目研究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的指导下,按计划自主支配项目经费。

在项目实施期间,如项目负责人因故不能再担任此项工作,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学院(系、部)同意,并以书面报告形式报学校教务处更改项目负责人。

第十六条 教改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定期检查项目的进度、质量和经费使用情况。

教务处负责教改项目的年度检查、情况通报,并将检查结果与经费续拨款挂钩。教务处每年11-12月下发《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年度进展表》,各项目负责人按要求进行填写。

对进展正常、检查合格且经费按规定使用的项目,学校按时拨付经费;对不按规定报送项目年度进展表或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或终止拨付经费。

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要加强项目的跟踪管理,做好对项目研究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工作,促进课题组按时保质的完成研究任务。

第五章 验收与结项

第十七条 凡学校批准立项的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验收、办理验收结题,并报主管校长批准。个别特别优秀的项目,项目组可申报市、部级鉴定。凡国家级、市部级立项项目,由教务处组织专家组进行预验收,并最终由市、部委主持鉴定。

第十八条 验收材料应包括:一份《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验收表》,一份《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审批书》,一套最终成果(包括电子版)。

第十九条 通过验收结题的教改项目,由教务处发给《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结题证明》,研究结果存入有关教师的业务档案,作为考核和计算工作量的依据。

第二十条 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对少数取得优异成果、影响广泛的一般资助项目和非资助项目,可分别提升为重点资助项目和一般资助项目,并追加相应资助经费。

第二十一条 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提交延期方案,对项目进行整改、完善。若延期后仍未通过验收,则取消该负责人在未来两年内申请、主持新项目的资格。

第六章 成果奖励

第二十二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可优先推荐申报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三条 学校汇总通过结题验收的教改成果,编辑出版《上海外国语大学教改论文集》系列丛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每二年组织一次校级优秀教学成果奖的评选,对优秀教学成果按等级奖励,并择优推荐申报市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五条 教务处和各课题组所在学院(系、部)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对各级教改项目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工作,并充分利用教改成果,提高教学质量和水平。

第五章 经费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 学校建立专项经费支持立项教改项目开展研究工作,学院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必

要的经费资助和条件支持。教务处对教改项目经费实行宏观管理,项目负责人按照学校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使用经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立项的国家级和市部级教改项目单独设立立项项目经费本,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我校为牵头单位的国家级、市部级教改项目,学校将根据上级拨款要求给予配套经费资助;若无上级部门经费资助,学校先给予一定启动经费,以后根据项目研究进展情况确定配套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

资助经费一般分次拨款,立项当年拨付资助经费的25%,次年视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续拨。学校对每个项目预留一定的经费,待项目验收结项后予以拨付;未通过验收结项的,不予拨付。

第二十九条 各级立项教改项目的经费均严格按财务管理部门的要求使用,只用于支付在课题研究中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超出项目申请书的开支范围。资助经费的主要使用范围如下:

(一)项目研究咨询调研和相关会议开支;

(二)项目研究中的文献资料等购买、复印;

(三)项目研究中的磁(光)盘、计算机软硬件等购买(不得超过15%);

(四)项目研究成果的打印;

(五)项目申请书中所列的获批准的与课题研究相关的其他费用;

(六)项目成果验收或鉴定开支;

(七)项目实施中的劳务酬金(不得超过30%)。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291日起执行,原20089月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本科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附件:

1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申请表.doc

2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年度进展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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