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管理条例

索取号:G0060404000-2011-0019发布时间:2011-07-01浏览次数:461设置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管理条例

201161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学科是教学、科研的载体,学科建设涵盖发展已有学科和创建新兴学科的各个方面。学科建设是一项重大系统工程,是学校发展的中心环节。为确保学校学科建设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十二五”时期,学科建设要围绕“建成一所国际化、有特色、高水平、多科性的外国语大学”的发展目标,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鼓励学术自由探索,服务国家高端需求,提高质量,彰显特色,推进学校的国际化建设。

第二章 领导与管理

第三条学科建设实行校院(系、所)两级管理、学科带头人负责制。

第四条学科建设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学科规划与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学科办”)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全校学科建设的规划和管理。

第五条各院(系、所)是学科建设的二级管理部门和具体执行单位,其行政负责人依托学科学术委员会,负责对隶属于本单位的学科建设实施行政管理,支持学科带头人的工作并提供全面服务,为优秀学者和学术团队的发展创造条件,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确保学科的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学科带头人负责对本学科的建设进行规划,并在获批准后组织团队实施、进行业务上的协调、全程监控建设质量并按期评估项目绩效。

第七条学科学术委员会负责审议二级学科或研究方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三章 规 划

第八条学科办会同各有关职能部门,根据学校教育事业发展与改革规划纲要,草拟学校学科建设总体规划;根据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办法,统一规划各级重点学科的建设;按照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高等教育“211工程”建设要求,统一编制学校“211工程”建设方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与“211工程”建设方案须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审议,由校长办公会议审定,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

第九条学科带头人组织制定学科建设规划:根据学校发展战略和重大课题指南、本学科的特点和基础,统筹考虑,明确重点突破目标,聚焦“质量、特色”,提升学科声誉。规划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目标、主要研究方向、队伍建设、学术组织参与、人才培养、环境和基础条件建设、经费测算(筹措)、预期成效和绩效评估等方面。学科建设规划须通过学科学术委员会审议,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实 施

第十条学校对学科建设项目实行统一标准,包括项目类别、项目资助标准、项目经费使用原则和项目结项验收标准等。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项目须逐一通过申请、论证和评审的程序,才能正式立项。申报、论证和评审工作原则上由各学科点进行,也可委托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建立校学术(专著、教材等)出版基金,统一评审,统筹出版业务。

第十三条国家和上海市重点学科要建立学科信息网站,介绍学科基本情况和发展动态,促进信息交流,鼓励接受国内外访问学者,增强在国内外学术界的影响力,引领国内同类学科发展。

第五章 评 估

第十四条学科所在院(系、所)配合学科带头人做好对学科建设项目的考核和评估工作。学科建设项目的鉴定结项,由有关职能部门组织校内外同行专家,按照规划、合同或协议的规定进行。

第十五条建立学科建设审计制度。学科带头人每两年须总结学科建设和经费使用情况,接受教师、行政和学科学术委员会监督。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规划中各具体项目的经费预算由相关职能部门预审后报主管校长审核,由校长批准。规划项目经费经批准后,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科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中确定的方案使用。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使用由校监察处和财务处监督。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为确保学科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学校对非通用语种学科专业的建设采取扶植政策。

第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1年6月23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