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条例

索取号:G0061502050-2010-0004发布时间:2011-03-22浏览次数:1360设置

    为了加强和改善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速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年轻科技人才和新的学术带头人,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资格
 
    第一条 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包括应届博士生)、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人员均可申请到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在我校攻读并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不得申请进入我校同一学科的博士后流动站。
 
第二章 申请手续和招收程序
   
第二条 申请进入我校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的人员,应提前向我校博士后流动站提出申请,包括网上申请和书面申请两部分。
书面申请材料包括(一式4份):
(1)《博士后申请表》;
(2) 两封本学科领域的专家推荐信(其中一位专家是申请人的博士生导师);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
 ① 统招统分博士毕业生由博士毕业院校研究生院章或就业部门在申请表的有关栏目注明,并加盖研究生院公章或就业部门公章;
②在职人员除勾上“同意脱产做博士后”外,还需写明“同意脱产两年做博士后”,同时注明对其出站后工作去向的意见,并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章);
③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资助,可以自行选择设站单位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申请手续同国内博士,留学人员还需另外递交《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或回国人员证明。
(4)本人简历(①附一寸近期免冠正面照片并提供联系方式,包括手机号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和通讯地址;②详细介绍自己在硕士、博士期间的研究方向、学位论文题目和主要内容;③详细介绍自己近五年的科研情况; ④详细介绍本人家庭情况,并说明进站后是否需要解决家属问题); 
(5)博士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或答辩决议书(答辩决议书必须盖博士毕业院校学位办章);
(6)硕士、博士期间发表论文的复印件(至少五篇),如有专著或曾参与编写主干教材请复印专著或主干教材封面(含著者姓名)及封底(含条形码);
(7)本人拟在博士后期间从事的研究课题及研究工作初步打算(阐述尽量详细);
(8)身份证复印件(新身份证正反两面都需复印);
(9)二级甲等以上(包括二级甲等)医院体检合格证明;
    第三条 每年5月和11月,流动站组织校内外专家对申请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遴选。进站资格初审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申请人参加我站组织的面试。面试将对申请人的学术水平、科研能力、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核,择优招收。面试后一周内我站通知申请人面试结果。经初审和面试同意拟招收的申请人,由我站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由我站去博士后业务受理中心办理进站手续,发录用通知。
第四条 拟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在办理进站手续前,应与校博管办、有关流动站及合作导师签订工作协议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及其他应遵守的事项。拟被录用的博士后人员必须按照规定的日期进站。确有特殊原因超期,在拟定日期前一个月内应向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请假,由我站做出决定。无故逾期一个月者,我站将不保留申请者的进站资格。
第五条 对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申请人,流动站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报有关部门;已办理进站手续的予以退站处理。
  
第三章 科学研究
   
第六条 博士后的研究方向和研究课题,在力求结合流动站和重点项目的前提下,由本人提出或与合作教师协商确定,并在进站后三个月以内作出开题报告。开题报告通过者可根据研究课题的需要,申请中国博士后科研基金、上海市博士后科研资助金或其它科学研究基金。
    第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由于课题需要与外省市、外单位协作研究、查阅资料,参加学术活动等,离沪时间在一个月以内,需征得合作导师或所在院系所负责人和流动站同意。超过一个月者需写出书面报告,经合作导师、所在院系所负责人和流动站站长签字同意后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八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如离沪在外时间延期,需预先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如未事先说明在外滞留原因,又未征得同意,无故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九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须参加所在博士后流动站组织的中期考核,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期考核表》,汇报科研工作进展情况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考核结果由流动站报研究生部备案。
    第十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申请到国外作博士后,如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经有关单位批准、合作导师和流动站同意后,可出国参加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进行与博士后研究课题密切相关的合作研究或实验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博士后回国后应向流动站递交工作情况报告,并报研究生部备案。无故逾期不归超过30天者,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四章 工作期限与中途离、退站
   
第十一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转到下一站。
第十二条 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如提前完成了拟定的研究项目,可以提出提前出站申请,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并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以提前出站,但在站时间一般应不少于21个月。博士后因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延长工作期限或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期出站者,由博士后本人在规定出站时间的前三个月提出延期申请(一般情况下延长期不超过半年),经合作导师、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同意,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继续在站工作。博士后在延长期内一切费用由本人自理或由所在课题组自行解决,我校不再发放工资、津贴、科研经费等,博士后住房按市场价收取房租。
    第十三条 博士后进站一年后,须进行中期考核,如果不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设站单位可报请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作离站处理。
   第十四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因病连续请假半年以上者,应终止博士后工作,并办理离站手续。
    第十五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不得在企业或事业单位等地方从事兼职工作,一经发现,即作退站处理。
    第十六条 退、离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不发给博士后证书,户口迁落手续由市人事部门协助办理。
   
第五章 经费管理及工资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国家按计划每年对博士后拨发的经费由学校统一管理,并全部用于博士后工作,博士后的生活福利费由校人事处审核和发放。
    第十八条 流动站根据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会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通知,组织博士后科学基金和科研资助金的申报工作。博士后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相关要求到流动站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博士后获得的科研资助金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能挪作他用。其经费在保证博士后本人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由流动站协助管理。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属于国家正式职工,列入我校流动编制,博士后人员的人事、组织关系、福利待遇、社会保险比照我校同等人员执行。博士后人员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人事部、财政部、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人事局及学校博士后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博士后公寓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统招)每月享受住房津贴,具体事宜由国资办协助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应爱护住房内的一切设施,若有损坏,应予赔偿。博士后所用的水、电、煤气等费用由本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出站后,本人及其配偶、子女须按时从公寓中迁出,在15天内免收房租;超过15天,需支付全月房租;超过一个月者,按上海市博士后公寓管理条例规定办理。
   
第七章 户口及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统招)进站报到后,可凭市博管办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办理上海市常住户口(学校集体户口)。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手续。   
第二十五条 随博士后流动的配偶如系国家正式职工,由本人提出要求,视学校能否安排,由校人事处和校人才交流中心协助按借用人员借调方式来我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借用人员必须服从我校的工作安排,遵守学校劳动纪律。借用期间,其职称、调资、医疗等由原工作单位按国家和当地有关规定负责办理。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在站期间,可以凭校博管办开具的介绍信办理子女入托、入学手续。
   
第八章 自筹经费博士后
 
    第二十八条 因学科建设、重点科研任务需要,又有经费来源的有关学科专业,在国家计划名额已满的情况下,经批准可以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
    第二十九条 学校不负责自筹经费博士后的科研经费、生活费和其它福利费用。
    第三十条 在计划外招收自筹经费博士后的课题组,负责支付博士后的科研费,同时向学校交纳管理费。如果是在学校下达的计划内自筹经费招收的博士后,上交学校的费用每年可减免三分之一。
   第三十一条 自筹经费博士后的招收条件、手续和其它有关待遇按国家和学校对博士后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筹经费博士后可以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及科研资助金。
 
第九章 联合招收博士后
 
    第三十二条 我校提倡并支持与企业团体联合培养以及以研究项目为依托招收博士后。联合招收的博士后可以自荐。推荐及科研项目以招标等形式进行。
    第三十三条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的管理参照我校及联合培养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经费按上述标准或按双方协议的标准扣除生活费和管理费后,科研经费由学校分批拨给博士后使用。
   
第十章 外籍博士后
 
    第三十五条 为促进国际学术交流,我校流动站可接收少量优秀的外国籍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1至2年。
    第三十六条 外籍博士申请到我校做博士后,其申请程序与国内博士后申请程序相同。经学校批准将其申请材料报送国家教育部,经审核同意后,再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七条 外籍博士后的日常经费按国内博士后的标准拨给,生活费可按我校同类外籍专家、讲师的标准发给。
    第三十八条 外籍博士后自行负责来华路费、探亲、旅游、医疗保险和意外保险等费用。
 第三十九条 外籍博士后的配偶可随行,我校视条件许可根据其专业特长协助安排临时工作。
    第四十条 外籍博士后的管理参照我校国内博士后管理办法执行。涉及外籍博士后外事方面的有关事宜由校外办负责。
第四十一条 外籍博士后在我校工作期间,应自觉遵守我国的法律和我校的规章制度。其出入境手续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章 博士后期满工作分配与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
 
    第四十二条 博士后离站前,应对本人的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向流动站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成果和论文发表情况的书面报告,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工作评定表(一)》和《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登记表》,如实填写本人的研究成果和家庭成员等登记内容。
    第四十三条 博士后离站前,由流动站站长及博士后流动站专家组组织听取博士后在站期间科研工作情况的汇报,对其提交的博士后研究报告进行审议,同时对其在站期间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及科研成果进行全面考核,提出评审意见。经审议考核不合格者,作退站处理,不发给博士后证书,不享受博士后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四条 申请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博士后如分配到外单位,需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其任职资格由学术委员会评定;分配到本校者,需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发给的《高等学校教师职务任职资格申请表》,其任职资格的评定应按上海外国语大学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具体事项由校人事处负责办理。
    第四十五条 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的工作可由本人联系,流动站推荐或全国博管会和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协助联系。博士后如系现役军人,其工作安排需通过解放军总政治部。
    第四十六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签署有工作协议的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四十七条 凡要求流动到第二站的博士后,须按照进入第一站的申请办法在期满前三个月向其它建站单位申请。
    第四十八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出站就业时,须提供接收单位人事部门录用函,填写《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经博士后流动站、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签署意见后,由流动站报送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和博士后业务受理中心办理出站手续。流动站须将合格出站博士后的研究工作报告寄给国家图书馆存档。
    第四十九条 博士后凭已办完手续的离校清单,到流动站领取“上海市人事厅(局)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到聘用单位报到。
    第五十条 博士后工作期满拟出国工作的,需在预定出站时间前两个月向有关部门提出报告,提供证明材料,并须按时出站,不得借此延期。
 
第十二章 管理体制和有关职能部门的职责
 
第五十一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校、站、系分级管理,学校由一名校级领导主管博士后工作,并成立由学校各有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管理协调委员会,负责制定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的总体规划、政策和管理制度,指导流动站解决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进行人事管理工作。各博士后流动站设站长1—2名,协调分配每年本流动站的招收名额,组织、审核和确定博士后进站人员名单,负责博士后的开题报告、中期考核、出站考核。
第五十二条校博士后管委会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和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二者均设在人事处。其中,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博士后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和转送,博士后待遇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博士后配偶借调,博士后子女的入学入托以及留校博士后的工作安排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负责博士后流动站的建设、制定博士后年度招收计划、办理博士后进出站手续、博士后日常业务管理、组织博士后申报科学基金等工作。
第五十三条 流动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每学期至少对本站博士后工作检查一次,听取意见建议,每年对本站博士后工作做一次书面总结,交给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各流动站必须认真做好本站博士后的组织管理和有关协调工作,为博士后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包括办公用具、计算机及配备助手等)并负责协调博士后有关工作。
    第五十四条 每个博士后流动站成立以站长为组长的专家组,具体负责有关的业务工作,配备一名秘书,负责处理博士后流动站的日常工作。
    第五十五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本条例与国家有关文件有冲突之处,以国家文件规定为准。

为了加强和改善我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速培养和造就高水平年轻科技人才和新的学术带头人,根据国家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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