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关于规避学校风险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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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直属高校资金管理,防范财务风险,确保资金安全。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直属高校资金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4]38号)、《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以及《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上海外国语大学(以下简称“学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如下:

第一条按规定程序报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行为,不得将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收入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试验任务的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第二条学校的对外投资(包括对校办产业投资)以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经济行为,必须经过严格、科学的可行性论证和专家评议,经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并指定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各投资项目的管理,从制度上确保学校资金的安全,确保对外投资的合法收益。

第三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教育部教财[2004]13号文件,严禁继续从事股票投资和其他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对本规定实施以前从事的股票及风险性债券投资业务,应立即停止并妥善处理,防止投资风险转变为投资损失或继续扩大损失。

第四条学校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不得为任何单位(含校办产业)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已经提供担保的,应认真进行清理,避免形成经济损失。

第五条学校投资的“上海上外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资产公司”)是一人有限公司,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学校必须严格根据教技发[2006]1号文件规定,资产公司应保证独立性,即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方面独立于学校,并且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

1、资产公司人员应相对独立于学校。除学校委派到资产公司的董事、监事外,资产公司的人员与学校的人员应尽量减少交叉任职,有交叉任职的,其报酬和职务费用支出要有严格的界定和执行。资产公司使用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应当与学校签订相关协议,明确使用的方式、内容、期限、报酬等事项。

2、学校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资产应独立完整、产权清晰。学校投入到资产公司的财产要办理合法的过户手续和交割手续,投资到位后,该资产即独立于学校变成公司的财产,学校不得占用、支配该资产或干预资产公司对该资产的经营管理,学校仅以其出资财产对公司行使股东权利。资产公司应当对该资产独立登记、建帐、核算、管理。高校的非货币性资产,如暂不适宜以出资形式投入资产公司的,应当签订相关委托经营的协议。

3、资产公司的财务应独立。资产公司应按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学校应尊重资产公司财务的独立性,不得干预资产公司的财务、会计活动。

4、资产公司的机构应独立。资产公司应根据《公司法》的要求,建立完善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制度,并且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避免与学校相关部门共同办公或一套人马几块牌子的现象发生,学校及其职能部门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资产公司的业务应独立。资产公司原则上不得与学校之间发生重大关联交易、资金拆借、互相担保等经济行为。资产公司不得为其非控股公司企业的贷款提供经济担保;为其持股超过51%的控股企业贷款提供经济担保的,担保总量不得超过资产公司净资产规模的50%

6、资产公司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就每年资产公司与学校之间的“人员、资产、财务分开、机构、业务独立”发表法律意见,并将法律意见书报教育部备案。

第六条对于大额资金的流动,以及非常规资金支付业务(如借出款、为外单位垫款、超预算付款等),应建立集体讨论决策制度。先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校内部门的书面申请提出初步意见,经校财经领导小组对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同意后再提交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决策。

第七条学校应按照经济责任制的要求和“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对因管理不善、控制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有关人员,应追究相应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法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司法部门处理。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07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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