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国留学生研究生招生、培养与毕业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61003001-2014-0011发布时间:2013-11-26浏览次数:1296设置

一、根据教育部《留学中国计划》要求,为积极推动来华留学人员与我国学生的管理和服务趋同化,提高来华留学生学历层次,促进学校办学国际化,特制订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外国留学生研究生(以下简称“留学生”)指申请入学或已就读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课程的来华留学人员。“中国学生”指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就读的我国研究生。

三、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国际文化交流学院留学生办公室(以下简称留办)和研究生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教学事务由研究生部参照中国学生趋同管理,外事事务由留办负责,培养工作由研究生部及各学科点所在院系负责。

四、各部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研究生部各部门的职责为:

1)学籍办负责课堂考勤等教学事务;

2)培养办负责选课、成绩单等教学事务;

3)学位办负责学位申请等教学事务;

4)招办负责审核申请材料、组织入学考试;

5)其他与教学有关的事务及活动亦由研究生部负责。

2.留办的职责为:

1)负责留学生的外事管理;

2)负责协助校财务处收缴留学生学费;

3)负责在新生入学报到后向教育部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留学生电子学籍注册;

4)负责每年末统计并上报教育部“在校留学生名单”,含在校留学生名单;

5)留学生的学生证及学籍注册具体包括:留学生学生证由留办发放;学号由留办编列并告知研招办;留学生须分别在留办及研究生部学籍办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即留学生在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后,先至留办办理留学生学籍注册,并于每学期初按研究生部网站上通知的研究生注册报到时间至学籍办办理研究生学籍注册手续。

3.各学科点职责为:

1)指定具体的人员作为留学生工作协调员,负责留学生在学期间除外事管理以外的各项事务的处理与协调;

2)各学科点应做好留学生日常培养的管理工作,为奖学金评审及其他相关工作提供依据;及时向研究生部提供预毕业学生名单,准确上报留学生毕业信息。

五、留学生招生管理:

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留办和研究生部招生办公室共同负责。

六、留学生培养工作管理:

1.留学生的教学培养方案主体上与中国学生的培养方案趋同。研究生部及留学生所在学科点是教学教务管理的主体,并负责制定具体的留学生教学培养方案。

2.根据《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统一的教学计划安排外国留学生的学习,并结合外国留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整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程”,以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政治理论课应当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和经济学类专业的外国留学生的必修课,其他专业的外国留学生可以申请免修”。我校的留学生的相关课程设置照此办理。

3.各学科点留学生工作协调员及研究生部各部门负责留学生在学期间除外事管理以外的各项事务的处理与协调,如遇留学生突发事件,须第一时间报备留办,并配合留办进行处理。

4. 留学生工作协调员协助留办共同做好留学生的思想及生活管理工作。

5. 住宿问题管理

留学生可选择在留学生宿舍楼住宿,也可自行在校外安排住宿。留学生若在校外住宿,必须事先在留办办理校外住宿登记手续后,方可住宿校外。留办将留学生住宿情况备案研究生部。留学生更换住所,须到留办备案。留办、各学科点、研部定期沟通信息。

七、留学生毕业及离校工作管理:

1.研究生部在1月提供预计3月授予学位名单、在5月提供预计6月授予学位名单给各学科点并抄送留学生办公室。各学科点配合学位办做好提交学位论文初稿、参加学位论文盲审、答辩的组织管理与协调、填报学位授予信息、答辩后提交学位论文终稿等工作。为便于留学生数码照片的采集及学位证书的制作,留办于每年1120日前按研究生部相关要求,将预计下一年度毕业的留学生相关信息报送学位办。有关毕业生数码照片的采集事宜,研究生部学籍办将在研究生部网站上发布相关通知,留学生应主动浏览相关通知,且按通知上的要求操作。研究生部提供一份采集好的照片给留办以制作毕业证书。

2.留学生的毕业证书的申领、制作及发放由留办负责,学位证书的申领、制作及发放由研究生部具体办公室负责。

3.留学生的就业由留学生自己负责。

八、本办法由学校授权留学生办公室组织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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