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办法

索取号:G0060101002-2015-0009发布时间:2015-09-30浏览次数:1309设置


(2007年6月22日校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代会提案工作是教职工通过教代会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重要形式;是教代会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内容;是激发教职工主人翁责任感,群策群力,推进学校的改革和发展,构建和谐校园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教代会提案(以下简称提案)是教代会代表任职期间,在广泛征集教职工的意见和调查研究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和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向教代会提交的,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付学校职能部门承办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四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是教代会设立的负责提案工作的部门。委员会成员应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担任,提案工作委员会由9人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其任期与教代会代表的任期相同。


第五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的征集、审查和立案,送交有关部门办理,检查、督促提案的落实,反馈提案的处理结果,评选优秀提案及提案的立卷归档。


第六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应向教代会作提案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提案的征集、审查及落实情况。


第三章   提案的要求


第七条  提案人

1.提案人应是本届教代会代表或为代表团集体。提案一般由1名代表提出,每份提案必须有2名及以上的代表附议,附议人数不足的属于无效提案。

2.提案人必须以严肃认真的态度行使提案权。拟定提案前应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按照提案的“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实事求是地反映学校大事。


第八条  提案的内容

1.提案的内容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且限于本校的职权范围和教代会职权范围。

2.凡属于本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1)有关本校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部门有关行政规章的意见和建议;

(2)对于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方针和对于涉及学校全局工作(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产业、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等)的意见和建议;

(3)广大教职工关心的其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3.下列内容不列为提案:

(1)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和上级行政规章有抵触的问题;

(2)不属于学校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3)纯属党、团及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内部的问题;

(4)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5)有关学术问题;

(6)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提案。


第九条  凡是代表提出的不列为提案的问题,经提案工作委员会审查后认为有一定意义的,可作为一般性意见,由教代会秘书组转交有关方面研究处理。


第十条  提案的格式

1.提案必须按照“一事一案格式提出。一案多事”的提案无效。

2.提案用纸由大会秘书组统一印发,需打印,字迹要清楚,提案要求一式两份。

3.提案必须包括以下四部分:

(1)提案题目:即要求解决什么问题;

(2)情况分析:即提出提案的理由、原因或根据;

(3)具体建议:即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4)提案签字:提案需代表亲自签名。


第十一条  提案的时间

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征集提案。征集时间一般在大会召开前一个月开始,并限定截止日期。具体要求由大会秘书组书面通知,超过规定截止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第四章  提案的办理


第十二条  凡正式立案的提案,要按照“案案有着落、件件有交代”的原则落实和处理。


第十三条  大会闭幕后,提案工作委员会对大会提案进行审理,将立案的提案分送校党委办公室和校长办公室,由党办、校办分类呈送主管校领导审阅后,分送提案涉及的部门进行办理。


第十四条  提案涉及到的有关部门要重视教代会提案,要有部门领导分管办理工作,专人负责,严格程序,以保证提案办理质量。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部门协同办理的提案,承办部门与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主动协商解决。


第十五条  承办部门应对提案认真负责地抓紧研究办理,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及时落实;因条件所限一时不能解决的,要列入规划,创造条件,逐步落实;确实无法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说明理由,解释清楚。承办部门对提案必须做出明确答复。提案的办理最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假期除外),急事快办。


第十六条  办理结束后,承办部门应根据提案办理情况(包括对提案研究的情况、采取的措施、实施步骤、完成时间等),作出书面报告,并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提案复文经主管校领导审阅后,由党办、校办转送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


第十七条  提案工作委员会将已办理的提案送交提案人,提案人应对此明确表示“满意”、“基本满意”“理解”“不满意”的态度。若提案人在15天内未对办理情况表示意见,则视为基本满意。


第十八条  对办理“不满意”的提案,提案办理部门应在30天内负责向提案人做出解释或重新办理提案,直至提案人“理解”“基本满意”。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教代会设立优秀提案奖,奖励有较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提案人。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校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校工会委员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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