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最新公开信息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索取号:G0060609000-2018-0156发布时间:2018-01-03浏览次数:1193设置


上外研〔201718号签发人:杨力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为了规范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研究生教育两级管理和我校实际情况,结合我校研究生教育两级管理和实际情况,学校修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经20171130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

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1227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学位申请人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学术规范。符合上述要求并达到我校授予学位要求者,可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学位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第二章硕士学位

第三条基本要求

硕士学位申请人须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要求,可以获得硕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3.比较熟练地运用专业以外的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用该外国语撰写论文摘要。

第四条 学位申请人撰写论文前,须进行中期考核,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开题报告。

硕士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具有系统性和完整性。论文内容体现作者具有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反映出科学的研究方法和较熟练的技能。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

2.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

3.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4.除外国语言文学外,其他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制订相关规定,并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可以用相应的外国语言撰写学位论文,需有详细的中文摘要。

第五条 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填写和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科专业点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学科专业点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六条学位论文评阅

1. 学位论文评阅具体工作由各学科专业点、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评阅、送审,不得打听评阅人信息。

2. 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其导师应先根据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要求,完成学位论文评审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3. 硕士学位论文需聘请两位熟悉论文研究领域的专家进行评阅,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水平提出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按规定审核论文评阅人资质,报学位办备案。

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须聘请至少三位熟悉论文研究领域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

4.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硕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审,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具体工作由各学科专业点、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答辩的组织、实施和接待工作,不得打听答辩委员会成员信息。

2.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三至五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一位外单位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按规定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资质,报学位办备案。

对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者,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五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三位是研究生导师、一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3.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语言,由各学位评定委员会自行决定。

4.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①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秘书,介绍答辩流程、要求。

②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③学位申请人汇报论文主要内容,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④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其他人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也可以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⑤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宣读导师及论文评阅人评语,对学位论文水平和申请人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硕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⑥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⑦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结束。

5.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须有论文答辩委员会书面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位申请无效。

6.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经本人和导师确认签字后,按学校要求提交存档。

第三章博士学位

第八条基本要求

博士学位申请人须按照本学科专业培养要求,完成课程学习和教育教学环节,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通过学位论文答辩,达到以下要求,可以获得博士学位:

1.掌握本学科专业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2.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

3.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的成果。

4.熟练地运用专业以外的一种外国语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并能用该外国语撰写专业文章。

第九条学位申请人撰写论文前,须进行中期考核,并在导师的指导下做好开题报告。

博士学位论文要求:

1.论文具有系统性、完整性、学术性和创造性。论文内容体现作者具有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反映出科学的、先进的研究方法和熟练的技能。论文的基本论点、结论和建议应有较大的学术价值或对经济、文化、社会发展具有较大的理论意义或者实践意义。

2.论文在导师的指导下由本人独立完成,论文写作时间不少于一年半。

3.论文撰写必须符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要求。

4.除外国语言文学外,其他学科专业的博士学位论文原则上应用中文撰写。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制订相关规定,并得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认可。使用外国语言接受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可以用相应的外国语言撰写学位论文,需有详细的中文摘要。

第十条 学位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领取、填写和提交学位申请材料。学科专业点须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受理其申请的决定。对决定不受理其学位申请的申请人,学科专业点应书面通知本人并告知理由。

第十一条学位论文评阅

1. 学位论文评阅具体工作由各学科专业点、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论文评阅、送审,不得打听评阅人信息。

2. 申请人提出学位申请后,其导师应先根据本学科专业学位论文要求,完成学位论文评审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3. 博士学位论文需聘请五位熟悉论文研究领域的专家进行评阅,其中至少有一位外单位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评阅意见应密封传递。论文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博士学位的水平提出意见,供论文答辩委员会参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按规定审核论文评阅人资质,报学位办备案。

对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须聘请至少八位熟悉论文研究领域的专家评阅论文,其中至少有五位是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三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评阅人。

4. 为保证学位论文质量,博士学位论文实行匿名评审,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学位论文答辩

1.学位论文答辩具体工作由各学科专业点、院(系、所)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实施。学位申请人不得参与答辩的组织、实施和接待工作,不得打听答辩委员会成员信息。

2.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五至七人组成,其中至少有两位外单位的专家,成员半数以上是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专家担任。申请人的导师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按规定审核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资质,报学位办备案。

对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者,论文答辩委员会须由不少于七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四位是博士生导师、两位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3. 论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论文答辩语言,由各学位评定委员会自行决定。

4. 学位论文答辩程序

①答辩委员会主席宣读答辩委员会成员、答辩秘书,介绍答辩流程、要求。

②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开始。

③学位申请人汇报论文主要内容,宣读学位论文原创性声明。

④答辩委员会成员提问(其他人经答辩委员会主席同意也可以提问),学位申请人答辩。

⑤休会:答辩委员会举行评议会,宣读导师及论文评阅人评语,对学位论文水平和申请人答辩情况进行评议,并对是否通过学位论文答辩和建议授予博士学位做出决议。决议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决议经论文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

⑥复会: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答辩委员会对论文的评语和决议。

⑦答辩委员会主席宣布博士学位论文答辩会结束。

5.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修改论文后再重新答辩者(须有论文答辩委员会书面决议),可在半年后至两年内重新答辩一次;重新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学位申请无效。

6. 答辩会结束后,申请人必须根据论文评阅人和答辩委员会意见对学位论文进行必要修改,经本人和导师确认签字后,按学校要求提交存档。

7. 博士学位申请人的论文,如未达到博士学位的学术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而申请人尚未获得该学科专业的硕士学位,答辩委员会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但不能同时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一次的决议。

第四章学位审议与授予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经学科专业点审查后提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后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建议,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在审核并提出是否授予学位建议时,必须召开会议,不得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者同意为通过。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核建议进行审议、表决,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决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审议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决定时,必须召开会议,不得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获得全体成员过半数者同意为通过。

第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第五章名誉博士学位

第十六条 对于国内外卓越的学者或者著名的社会活动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可以授予上海外国语大学名誉博士学位。

授予名誉博士学位时,应举行授予仪式,由校长颁发《名誉博士学位证书》。《名誉博士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印制,校长签名,学校盖章。

第六章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分委员会

第十七条 学校设立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全校学位及其相关工作的管理与决策,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二十五人,任期一般为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必须过半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普通委员由各学科专业主要依托的学院(系、所)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 审议、制定学校有关学位申请和授予、学历教育、学位授权、学科调整、导师评聘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办法。

2. 审议并做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决定。

3. 审议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提名名单。

4. 根据校学术委员会对我校学位论文中出现的学术不端行为的认定结果及撤销相应学位的建议,做出是否撤销相应学位的处理决定。

5. 审议并做出撤销已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6. 检查、监督、评估全校的学位授予质量。

7. 指导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发展、建设和评估工作。在主管部门授权范围内,审批学位授权学科专业的增列、调整或者撤销。

8. 审批导师任职资质和人员名单。

9. 理上述工作中的异议问题以及其他相关工作。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宜,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特点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中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二十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1. 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布的规章制度和办法,审定本学科专业相应的管理规定,相关要求不得低于前者。

2. 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好论文评阅、答辩的组织和实施工作,推选本学科专业优秀学位论文。

3. 审查本学科专业学位申请,提出授予或者不授予学位的建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 做好本学科专业的规划、审查和质量评估,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增列、调整或者撤销的建议。

5. 审查本学科专业导师任职资质和人员名单,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6. 处理上述工作中有争议的事项,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或者备案。

7. 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审批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不得采用通讯方式。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决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审批事项时应做好记录,相关记录和审议表决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校学位评委员会对各学位定分委员会具有导、监督、检查、评估职,各学会对本学科专业可制定更高的学术标准和规范要

第七章异议处理

第二十四条 论文匿名评审出现的异议,按《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双盲”评审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决议有异议,可以在决议宣布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学位论文答辩程序等进行审查、做出决议,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委员做出不授予位的建议有异议可以在不授予学的建议做出之日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复核一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做出决议,并书面通知复核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学位申请人对学位做出不授予学位的决定有异议,可以在不授予学位的决定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复议申请。在申请征得不少于三分之一的全体委员同意后,提交校学术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八章

第二十八条学历教育生在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同等学力生在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办法》的前提下,可以申请提前或推迟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第二十九条申请提前答辩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在达到在学期间基本科研工作量的基础上,还须在学校组织盲审之前在申请学位的专业领域核心期刊[CSSCI来源期刊(CSSCI来源期刊扩展版、CSSCI来源集刊除外)<以南大CSSCI中心公布的为准>SSCIA&HCIEI]上独立发表至少一篇和学位论文内容相关的文章,第一署名单位须为上海外国语大学,研究生须是第一署名作者或除导师之外的第一署名作者。

申请提前答辩的研究生,须强制参加校际盲审和上海市盲审。

第三十条 本工作细则中的“学位申请无效”指学位申请人用以申请学位的各种依据无效,再次申请学位只能从入学审查开始。

第三十一条 学位证书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后颁发,证书日期按决定做出之日填写。

第三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通过答辩后,须按当年答辩工作要求将纸质论文和电子论文提交给学校图书馆。学校图书馆将学位获得者的论文寄往国家图书馆等单位,并做好收藏、管理与查阅等工作。涉密学位论文按《上海外国语大学涉密研究生与涉密学位论文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位申请人的学位论文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位申请规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对已授予的学位,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查处、审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学校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