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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松江大学园区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60503001-2007-0510发布时间:2007-04-29浏览次数:536设置

第一条 指导思想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人才的要求,拓宽学生的知识面,培养复合型人才,增强学生毕业后对工作的适应能力,上海松江大学园区高校(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上海立信会计学院、东华大学、华东政法学院、上海工程技术大学),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决定在大学园区在校全日制本科生中试行辅修专业学士学位制度。

第二条 专业设置

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原则上应是各校现设的、具有学士学位授予资格并已有三届以上毕业生的本科专业。对未取得学士学位授权单位资格的高校,其专业需经上海松江大学园区教学管理协作组(以下简称“协作组”)组织同行专家认定后方可纳入辅修专业学士学位教育体系。协作组每年将开设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统一上报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三条 申请条件

(一)上海松江大学园区各校在籍的全日制本科生;

(二)思想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三)主修专业学习成绩优良,学有余力,且符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招生要求;

(四)根据《上海市高等学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管理试行办法》,修读学生的主修专业与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须属不同学科门类。

第四条 申请程序

学生凭录取通知和本人的学生证在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主办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校办理缴费注册手续,领取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听课证。

第五条 教学安排

(一)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原则上应包含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毕业论文)两部分,总学分在60学分左右。

(二)第二学士学位专业的学习与主修专业学习同时进行。凡需延长学习年限者,须获得批准。

(三)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要求与主修专业的教学要求相同。

第六条 证书发放条件

(一)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并取得所修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优良,且已获得主修专业对应学位者,可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颁发由上海市学位委员会统一制作的辅修专业学士学位证书;

(二)凡在校学习期间完成并取得所修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成绩合格,但未获得主修专业对应的学士学位者,由主办学校颁发第二专业专业证书;

(三)凡未修满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但已达到或超过主办学校辅修专业规定学分者,由主办学校颁发辅修证书;

(四)对未达到主办学校辅修专业规定之最低学分者,由主办学校发给“上海市普通高校跨校修读课程成绩证明”。

第七条 收费办法

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须缴纳修读费。修读费用由主办学校按主修专业收费有关规定办理,修读费按学期收取,学生中途终止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习,不退还所交费用。

第八条 学籍管理

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另行制订。

第九条 管理机构

修读辅修专业学士学位专业的有关事项在协作组的统一协调下,由各校教务处负责实施。

第十条 其他

(一)本办法自上海市学位委员会备案通过之日起试行。

(二)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协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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