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休学与复学规定(修订)

索取号:G0060502002-2017-0024发布时间:2017-08-30浏览次数:835设置



 


 上外教〔201733                                签发人: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

本科生休学与复学规定》的通知

 

各单位:

教育部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将于201791日起实施。为更好贯彻执行这一规定,加强对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休学、复学工作的管理,特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休学与复学规定》。经校领导审核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休学与复

学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828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休学与复学规定

 

为规范全日制本科生休学与复学工作,现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1. 一学期中累计需要请假的时间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2. 因伤、因病经县(区)级及以上的医院诊断,需要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 因创业等原因需要中断在校学习者。

第二条  休学(不包含休学创业)期限原则上以一年为期,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应向所属院(系)申请继续休学,但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其最长学习年限可延长至八年,但其实际在校学习的时间累计不得超过六年。

第三条  学生休学,应由学生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学生监护人确认,说明理由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伤病休学者还需由校门诊部提出病情诊断意见和休学建议,经所属院(系)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审批。

第四条  休学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离校。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如有医疗费用报销事宜则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休学创业期间的经济纠纷、司法纠纷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五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保留学籍手续。学校为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其服役时间不计入学习时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六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

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由县(区)级及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因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属院(系)申请复学,并报教务处审核批准。

第七条  复学的学生,原则上编入本专业下一级的相应班级学习。

第八条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而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可予退学。

第九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不得报考其他学校。

第十条  学生在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应按《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此前与本规定不一致的学校相关条文,自动失效。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籍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入系留学生参照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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