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外聘教授聘任暂行办法

索取号:G0061501000-2014-0852发布时间:2014-11-26浏览次数:527设置



 


 

上外办〔201449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外聘教授聘任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系)、研究院(所、中心):

为规范我校外聘教授的聘任与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制定了《上海外国语大学外聘教授聘任暂行办法》。于20141114日经第十二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讨论,决定予以印发,请严格按照执行。

 

校长办公室

20141124

上海外国语大学外聘教授聘任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科建设,提高我校教学科研水平,促进我校与校外各界的交流与合作,规范我校外聘教授(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的聘任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进一步做好名誉教授聘请工作的若干意见》(教人[2003]1号)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任种类及要求

1、名誉教授

名誉教授是经教育部批准,我校授予外聘专家学者最高规格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受聘对象为学术造诣高深、国内外知名度高某一学科领域取得国际学术界公认重大成就和突出贡献的著名专家学者。名誉教授不设聘期,为终身荣誉。

  1. 顾问教授

顾问教授是我校授予校外专家学者的荣誉性学术称号。受聘对象为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能对学校学科发展、教学科研等工作提供经常顾问和指导,能对我校教育发展建设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知名专家。顾问教授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1. 特聘教授

特聘教授是我校特别聘任的校外著名专家与学者。受聘对象为学术造诣深、知名度高、在某一学科领域作出显著贡献、所从事的专业或研究方向对我校发展有指导意义的著名专家和学者,如已获得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上海高校特聘教授(东方学者)等称号的学者。特聘教授聘期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4、客座教授

客座教授是我校因教学或科研需要专门聘任在我校专职工作一学期或一学期以上的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受聘对象与我校院(系、所、中心)学术交往密切,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深的专业功底,在本人所从事的研究领域中取得显著成绩或重要成就,有一定的国内外知名度和影响力,一般应具有教授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客座教授聘期一至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5、兼职教授

兼职教授是我校因教学或科研需要专门聘任在我校兼职工作的校外高水平专家、学者和对我校教育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社会人士。受聘对象具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和较深的专业功底,在本人所从事的研究或职业领域中取得显著成绩或重要成就,有较高的影响力以及良好的社会声誉,能为我校教育发展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兼职教授聘期一至三年,期满可以续聘。

二、工作职责

外聘教授应为我校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研发展、师资培养、国际合作等方面提供咨询、指导与协助;定期地到我校开展学术交流活动,举办学生研讨或学术讲座;以各种方式扩大学校在国内外的影响。具体工作内容与工作量由聘任单位与外聘教授协商而定。

三、聘任程序

1、聘任单位根据学校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按照我校聘条件提出拟聘人选,提出明确聘任意见,报学校教务处;

2、聘任单位上报的相关材料经教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和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3、聘任境外人士为我校外聘教授职务,还需先经过对外合作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会签,经教务处审核后,再上报学校主管领导和校长办公会议审批;

4、经校长签发聘书后,由聘请单位安排聘任仪式,向受聘人颁发聘书。

四、聘任相关管理

1、各聘任单位需续聘时,须在聘期结束前一个月提交申报材料,说明续聘原因。续聘材料交教务处报学校主管校长审批,审批通过后继续聘任;

2、各聘任单位每年末需将所聘的顾问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及兼职教授在本校的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教务处备案;

3各聘任单位可以根据所聘顾问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承担的实际教学、科研等工作量以及受聘人对学校工作的实际贡献,参照我校有关规定给付相关的酬金。对为我校发展作出重要贡献的名誉教授、顾问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或兼职教授,学校将视情况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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