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索取号:发布时间:2019-06-02浏览次数:632设置

为了督促学校切实履行信息公开义务,保障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依法获取学校信息,促进依法治校,特制订本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一、监督检查实施单位

学校纪委监察处负责对学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监督检查组织机构

学校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由校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教师、学生和其他工作人员代表组成。如遇成员因工作岗位调整的,则由其所在单位接任领导自然替补。


三、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及时更新信息内容、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

2、是否存在信息公开不当,即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或应当公开的信息却没有公开;

3、是否存在隐瞒或捏造事实的情况;

4、是否违规收取费用;

5、是否通过其他组织和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6、是否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和《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落实整改

通过不定期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后,上报主管校领导,交信息公开办公室和有关职能部门并要求按限期整改;对整改成效进行追踪调查。


五、责任追究

学校职能部门违反以上规定,对多次落实整改不到位的部门和负责人,实行通报批评,并交党委组织部作为干部考核依据;未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进行批评教育;给学校造成损失的,视其情节轻重和造成损失的大小分别给予不同的处理或处分,并由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监督小组


                                                                             2019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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