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索取号:G006060606-2019-0002发布时间:2017-02-28浏览次数:346设置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试行)

上外办〔20171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为做好我校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规范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与权限,特制定本章程(试行)。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学科建设工作的决策、咨询与审议机构。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总数一般不超过二十五人,任期一般为三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设主席一名,副主席若干名,其中教授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必须过半数。

第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由学校校长担任,副主席由主管教学、科研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普通委员由各学科专业主要依托的学院(系、所)负责人和教学科研人员担任。外国语言文学一级学科一般以各二级学科所在学院(系、所)推选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其他一级学科一般以各一级学科所在学院(系、所)推选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专业学位授权点一般以各专业学位所在学院(系、所)推选产生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上述三个途径产生的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可以兼任,即某位委员可以代表两个及以上的学科或专业学位授权点。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指示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根据第四条的原则提出建议,召集副主席开会确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如不再担任其进入学位评定委员会所依托的行政职务,需由其行政职务继任者担任。由学位评定委员会秘书处提出报告,请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批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因故无法在12个月内参加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应免去该委员的委员资格。如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有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发生变更,需组建新一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八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根据学科门类和学科专业特点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分支机构,由七至十五人组成,任期与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相同。分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主席必须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担任,成员中副教授以上或相当职称的人员必须占三分之二以上。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成人员须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九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主席因故无法组织分委员会会议时,由副主席代行主席职权。聘任期间不能正常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或不宜继续担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者,分委员会主席有权解聘该委员或增聘其他人员担任委员,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分委员会主席不再担任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时,由继任者提出申请,组建新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

第十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工作职责

1.制定、审议学校有关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审议并做出授予或者撤销授予学位的决定。

3.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4.审批上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申请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名单。

5.定期对我校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进行质量评估,做出调整或者撤销的决议。

6.审批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

7.处理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中的异议问题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副主席处理有关紧急事宜,并向其后举行的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报告。

第十二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工作职责

1.根据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本学科专业学位申请和授予工作的管理规定。

2.审议并做出授予或者撤销授予学位的建议。

3.审批学位论文评阅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名单,做好论文评阅、答辩的组织工作。

4.负责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优秀学位论文。

5.审议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推荐研究生指导教师。

6. 做好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予权的学科专业的规划、申报初审和质量评估工作。

7.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情况。

8.负责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或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十三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审议应当通过会议进行,会议必须有委员会全体成员三分之二及以上者出席,决议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会议必须做好会议记录,相关记录和审议表决等材料要存档、备查。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须将会议纪要和审议表决等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具有指导、监督职责,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本学科专业可提出比学校要求更高的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等要求。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章程自学校签发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2017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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