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

索取号:G0060502004-2020-0940发布时间:2020-04-17浏览次数:698设置

(上外学〔2020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上海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规〔20202号)及有关评选通知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以下分别简称为市教委、市财政局)按职责共同管理,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本市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以下简称为上海市奖学金。

第二章标准、范围和名额

第三条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第四条基本申请条件为:

(一)本校在籍注册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三)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四)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六)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第五条同一学年内,获得上海市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或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条每年,上海市学生事务中心(上海市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本专科生上海市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审批通过后,下达至我校。

第三章评审机构与原则

第七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公室(以下简称资助办公室)具体组织上海市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八条上海市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章申请、评审与发放

第九条资助办公室根据当年名额及各院(系)学生人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分配名额,各院(系)在限额内等额评审上报。

第十条根据上海市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并递交相关申请表。学生必须如实填写该表格,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当年参评资格,并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提交的申请表由学生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院(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并将初评名单及材料交资助办公室。

第十二条资助办公室汇总材料、提出当年上海市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并报送学校集体研究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31日前,将评审结果报市教委,市教委于1130日前批复并公告。

第十三条每年1231日前,学校将当年上海市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奖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上海市奖学金每年评审的具体要求、流程以当年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各院(系)应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评审细则,院(系)的评审细则解释权归属各院(系)。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授权学工党委/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416日起施行,《上海外国语大学上海市奖学金实施细则》(2009年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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