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奖学金及学生助学金实施细则

索取号:G0060502004-2020-0943发布时间:2019-09-02浏览次数:898设置

外学〔2019〕9 号

  

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奖励基金评奖办法》,为做好学生奖学金及学生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奖学金及学生助学金的奖励或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一)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奖学金奖励对象及申请条件:

1.奖励对象为我校在籍注册的品学兼优的全日制本、研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并在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突出。

(二)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助学金资助对象及申请条件:

1.资助对象为我校在籍注册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科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学生;

2.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3.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6.积极参加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

7.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二、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奖学金及学生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和金额

由学校确定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奖学金和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助学金的分配名额和金额,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在限额内等额评审上报。具体名额及分配以当年发布通知为准。

三、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奖学金及学生助学金的申请方法及评审

1.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所在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初审同意后,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2.学生必须如实填写相关申请表格,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处理。

3.学生提交的相关申请表格由辅导员签署意见后,交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评审,初评结果公示后,由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学生工作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公章,将初评名单及材料交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奖励基金学生评奖工作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4.学生评奖工作办公室汇总材料、进行审定后,将建议名单报校教育奖励基金评审委员会,由评审委员进行最终评审、统一公示并确定获奖名单。

四、各院(系)、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奖细则并报送校学生处审核备案,细则的解释权归属该单位。

五、本《实施细则》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授权校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本《实施细则》自201991日起施行,本细则施行前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奖励基金学生奖学金及学生助学金实施细则》(201091日版)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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