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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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

上外发改〔20212

(经2020年第十四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校人才培养工作的宏观指导,推动学校的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进一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上外发改〔201397号)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上外发改〔20191号)等有关规定,在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下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校教指委”),并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校教指委是校学术委员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在校学术委员会指导和监督下,行使教学指导领域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校教指委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围绕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服务学校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教指委人数按照学校实际工作需要设置,且应为单数。委员组成须兼顾学科、专业、院系的平衡。教学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根据需要设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校教指委由学风端正、教学水平高、热爱并关心学生、具有履职能力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组成,依据《上海外国语大学章程》和《上海外国语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办法产生。

第五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4年。除依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的委员外,委员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校教指委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2/3

因委员退休或调离本校出现空缺时,须按照该委员产生的相应办法进行增补,增补的委员,其任期与被替补委员余下任期相同。

第六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具有教授或其他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在岗在编;

(四)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并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第七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不再担任委员职务,产生的空缺,按照该委员产生的相应办法进行增补:

(一)退休,或调离上海外国语大学;

(二)不再担任相应职务的职务委员。

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的,经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可免除或同意其辞去委员职务,产生的空缺,按照该委员产生的相应办法进行增补:

(三)因健康原因、个人意愿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一年内2次未请假缺席委员会会议的、或两年内累计4次缺席会议的;

(五)未履行保密义务的;

(六)有违纪、违规、违法及其他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务的行为的;

(七)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第八条  校教指委设秘书处,秘书处挂靠教务处,负责处理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1名,由教务处负责人担任,依据职务替代原则实行更替。

第九条  各二级教学单位组建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在校教指委指导下,参照校教指委职责,指导本单位教学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校教指委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教育教学中长期规划、国内外高校人才培养改革动向、学校教学工作等方面向学校提供决策咨询。

(二)为学校人才培养的理念和目标、教育教学政策和规划、人才培养体系创新等重大议题提供指导与咨询。

(三)审议学校专业设置与调整方案、学校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重要规章制度等,并监督实施。

(四)审议教学奖项(荣誉)评定标准、学校自主设立的教学类项目与奖项,评议教学成果水平,推荐重大教学类项目与奖项的申报。

(五)对教育教学和改革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以及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咨询建议。

(六)研究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重要争议问题,并提供咨询建议。

(七)审议或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委员会审议、评议、评定的事项,根据事项具体性质要求,进一步提交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议等审议。

第十一条  校教指委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教学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教学事务向学校相关单位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校教指委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校教学事务及校教指委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和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校教指委委员需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二)遵守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恪尽职守,积极、公正、公平的地履行职责;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积极参与校教指委会议及有关教学议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请假。

(四)对校教指委认为应当保密的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

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三条  校教指委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根据学校教学工作安排和进展召开会议,经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各二级单位教学指导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自行安排。

第十四条全体会议由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召集,必要时,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和主持会议。校教指委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有以下情形的,可从应到委员的基数中扣除:

(一)按照本章程第十六条规定需要回避的委员;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出差,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

如应到委员(扣除上述情况的委员)人数未达到全体委员人数的1/2,则须应到委员全部到会方能举行。

第十五条  校教指委在需要用表决的方式决定事项时,可以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之一进行表决。具体表决方式由校教指委主任委员和具体事项负责人协商,并在会议前明确。同一类事项的表决方式应保持一致性,如需改变表决方式须在会前做特别说明。

校教指委会议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原则上,各类事项的表决,须有全体委员的1/2以上同意方可通过。如果应到委员人数未超过全体委员的1/2,则须应到委员全部同意方可通过。

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

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教学指导委员会主任委员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第十六条  校教指委会议实行回避制度。教学指导委员会议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重大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得参加讨论和表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授权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2021628日起实施,原2013年《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试行)》(上外办〔2013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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