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部食品留样制度

索取号:G0061201002-2014-0006发布时间:2019-01-10浏览次数:2713设置


1、重大活动餐饮服务和超过五桌以上的一次性聚餐应对食品进行留样以便于必要时检验

2、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负责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用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食品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严禁存放与留样食品无关的物品。

3、留样的食品样品应采集在操作过程中或加工终止时的样品,不得特殊制作。

4、原则上留样食品应包括所有加工制作的食品成品,其它情况可根据需要由监管部门或餐饮服务提供者自行决定留样品种。

5、留样食品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防止样品之间污染;在冷藏条件下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25克。

6、留样食品取样不得被污染,贴好食品标签,待留样食品泠却后,放入专用冷藏箱内,并做好留样记录,包括留样日期、时间、品名、餐次、留样人。

7、一旦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应及时提供留样样品,配合监管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不得影响或干扰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返回原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