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松江校区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公约

索取号:G0061201005-2010-0002发布时间:2014-05-23浏览次数:6590设置

上海外国语大学生活园区
学生宿舍(公寓)管理公约
第一章
第1条   公约的适用
本公约适用于松江大学城生活园区学生宿舍(公寓)二期、三期、四期,学生及管理方在宿舍(公寓)的活动和行为应当遵守本公约的规定。
第2条   制订与执行
本公约由管理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学校纪律及有关的规定制订,学生及管理方均应遵守执行。
管理方在执行中有权就宿舍(公寓)管理的具体事宜根据本公约制订各项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并有权对本公约进行修改、补充或变更。上述实施细则、规章制度和对本公约修改、补充或变更均是本公约的组成部分,在管理方公布后立即生效,效力与本公约相同。
3条 合理建议
管理方鼓励学生就宿舍(公寓)管理提出合理建议和意见,并积极安排实施或整改。
4条 定义
下列词语除非特别指出,在本公约中被定义为:
(1)   学生:指经过学校注册并且由学校安排入住宿舍(公寓)的学生;
(2)   管理方:指松江大学园区管理委员会、学校及负责宿舍(公寓)物业管理事务的物业管理机构;
(3)   物业管理机构:指负责宿舍(公寓)物业管理事务的公司或部门;
(4)   学校:指安排其注册学生入住宿舍(公寓)的学校;
(5)   校规:学校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制订的规范学生行为活动的纪律准则;
(6)   假期:指学校规定的暑假和寒假;
(7)   宿舍(公寓):指松江大学生活园区二、三期学生宿舍(公寓),包括寝室大楼、服务设施、道路、绿化和其它场所;
(8)   寝室大楼设施:指安装、放置在寝室大楼内或依附于寝室大楼的门窗、门及各项设施,包括但不限于管道阀门、电线线路、消防设施、卫生设施、家具、电器、照明设施等;
(9)   寝室物品:指位于寝室内供学生生活所用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门窗、门及抽屉、锁、床、橱、桌椅、电扇、电路开关、家具、电话、卫生用具等。
第二章住宿手续
第5条   入住
  学生在经学校注册并缴纳住宿费后,根据学校安排入住宿舍(公寓),学生凭学校证明向宿管办申请办理下列入住手续后迁入指定寝室床位:
  (1)递交入住证明;
  (2)领取寝室钥匙;
  (3)宿管办规定的其它手续。
  学生有权在入住寝室后24小时内清点、检查寝室物品的完好情况,若发现不能正常使用的应立即通知物业管理机构,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无偿修理或更换;学生未在24小时内通知的视为物业管理机构已将寝室设施和物品完好地交付学生;学生逾期通知的按照报修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   退住
  学生出现经学校同意退宿情形的,应当向物业管理机构递交学校同意退宿书面证明办理退住手续,迁出宿舍(公寓)。
  学生应向宿管办办理下列退住手续:
  (1)缴清住宿期间发生但尚未缴清的全部费用,由宿管办核对结清后退还剩余金额;
  (2)交还寝室钥匙;
  (3)归还借用的物品;
  (4)宿管办规定的其它手续。
  学生应在办理完退住手续的一周内迁出宿舍(公寓),不得滞留。
  学生若因违反本公约而被勒令退住的,宿管办不退还包括宿费在内的任何费用。
  学生若有下列情形的,宿管办有权暂缓办理学生的退住手续,学生在暂缓办理期间继续在寝室居住而发生的费用由学生承担:
  (1)有费用未缴清;
  (2)未交还寝室钥匙;
  (3)借用物品未归还;
  (4)损坏宿舍(公寓)设施或违反宿舍(公寓)规章制度未处理完毕;
  (5)学校要求暂缓办理的。
  学生无故拖延或拒不办理退住手续,或办理退住手续后在宿舍(公寓)滞留的,经劝说催促后仍不改正的,宿管办可向学校有关部门协助执行。
7条 变更寝室
  学生要求变更寝室或床位的应当提交变更寝室(床位)的书面申请于所在学院,该申请须由学生所在学院盖章同意;宿管办可在法律、本公约许可范围内,根据合法、合情、合理的原则根据学院安排予以办理,此种安排不得影响宿舍(公寓)内其它学生的住宿生活和宿舍(公寓)的正常秩序。
  学生应向宿管办申请并办理下列手续:
  (1)递交学院变更证明;
  (2)交还原寝室钥匙;
  (3)归还与原寝室有关的借用物品;
  (4)缴清在原寝室发生的各项费用或者由宿管办核对帐目后与新寝室发生费用连续计算;
  学生在完成上述手续后向宿管办领取新寝室钥匙后迁入新寝室,并按本公约第6条规定完成清点、检查工作。
第8条   假期住宿
  学生因特殊情况需假期住宿公寓的,应事先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服从学院集中住宿安排和假期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
  学生假期住宿公寓不应影响、妨碍、阻扰有关工程单位、公用事业部门正常的工程整修、设备维护检修等工作。
第三章日常管理制度与规则
第9条   出入制度
  宿管办在每一幢寝室大楼内指派至少一名门卫负责寝室大楼出入管理,并可以根据管理需要另行安排大楼管理员。
  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在宿舍(公寓)大门口安排至少一名门卫,负责24小时值勤,学生应主动出示学生证,非机动车一律下车推行。
  男学生不得进入女生寝室,女学生不得进入男生寝室。
  学生的访客须在寝室大楼值班室登记后由被访学生亲自领入,并且访客必须在22:00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离开,不得在寝室留宿。
  公寓大门每日开、闭时间为6:00、23:00。
  寝室大楼每日开、闭时间为6:00、23:00。
第10条   环境卫生
  学生负责所住寝室(包括个人床位、家具、寝室公共部位及寝室门口)的环境卫生工作,自觉打扫卫生,保证上述部位整洁、干净。
  学生不得在公寓范围内随地吐痰、便溺,乱倒污水和剩饭剩菜或随意丢弃、抛洒、放置果皮纸屑、烟蒂、杂物或其它垃圾。
  学生不得在寝室大楼及任何非指定地点张贴、刻画、涂写。
  学生不得在公寓内从事破坏绿化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采摘花卉;
  (2)挖掘、攀折、刻画树木;
  (3)践踏花坛、草坪;
  (4)在树木、绿化设施栏杆上吊挂、晾晒物品。
  物业管理机构在宿舍(公寓)范围内划出指定地点作为非机动车免费停车点,学生按指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不得进入寝室大楼内,不得在公寓道路、绿化区域或其它非指定停车点停放车辆。
  宿管办负责宿舍(公寓)范围内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工作和自行车停放秩序管理,安排人员清扫寝室大楼内的活动室、浴室、走道、楼梯等公共场所的环境卫生。
  管理方安排定期或不定期公寓环境卫生检查,组织寝室卫生检查、评分和评比。
  学生可以自行布置寝室,但是不得使用铁钉、油漆、刀具、涂改液,不得破坏寝室房屋结构、墙面、墙面颜色、门窗的原貌,寝室内不得出现球印、鞋印及人为污迹,不得影响寝室及寝室大楼的整体形象。
11条 行为制度
管理方负责制订公寓范围内各项具体规章制度,并及时在公告栏里公布。
  管理方对于在公寓范围内发生的任何违反公寓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应当立即指出并予以纠正。
  学生应当遵守管理方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校纪校规。
  学生不得从事任何违反法律、住宿协议、本公约、校规、或任何破坏宿舍(公寓)管理秩序、影响其他学生正常生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在寝室大楼内大声喧哗,高声播放音乐;
  (2)在宿舍(公寓)范围内摔、扔物品;
  (3)在宿舍(公寓)范围内故意制造噪音;
  (4)在宿舍(公寓)范围内踢球、打球、溜冰、跳舞、搓麻将;
  (5)在休息或熄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
  (6)在禁烟场所吸烟;
  (7)在宿舍(公寓)范围内收听、观看、下载、登录、传阅含色情、淫秽、反动、迷信内容的广播、录像、光碟、书刊报纸、网页、网站;
  (8)在宿舍(公寓)范围内酗酒、闹事、吵架、斗殴、赌博;
  (9)在宿舍(公寓)范围内饲养动物;
  (10)未经管理方批准,擅自在公寓范围内设摊、推销、经商及各种收费经营事项;
  (11)以各种方式妨碍、阻挠、破坏管理方的管理工作;
  (12)本公约规定的其他禁止从事的行为。
12条 寝室大楼设施和水电使用
  公寓范围内的供水、供电、电话通信设施均由有关公用事业机构或通信管理部门负责安装、供应、保养和维修。
  学生有权按照住宿协议和本公约的规定使用寝室大楼设施和用水用电。学生在使用中应注意节约能源,离开寝室应随手关灯,用好自来水随手关水龙头,不开长明灯,不流常流水。学生应爱护寝室大楼设施。
  学生不得在寝室大楼内私自拉电线,不得私自拆装水、电、电话、通信的计量表、电线、机盒、设备。
  学生不得在寝室大楼内安装、使用下列物品:
  (1)电炉、“热得快”、电磁灶、取暖器、电热锅、电热壶、电热杯、电热毯、电饭煲等任何电热用具;
  (2)任何功率超过450W(寝室单元)的电器;
  (3)其它危及用电安全的设备。
  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寝室大楼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当水、电、电话、通信设备及相关管道线路发生故障时,学生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机构,若属于物业管理机构可以自身修复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修复,若超出物业管理机构能力所及,应共同采取措施避免故障造成的损失扩大,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相应事业机构报修并协助修复,学生对物业管理机构及公用事业机构的维修工作应给予支持、配合。
  遇到停水、停电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在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后立即在公告栏内公告通知学生,除非是因突发停水、停电事故或抢修需要而无法通知的。
13条 作息制度
寝室大楼每天6:00开楼门,23:00关闭楼门。
  学生应在关门前进入所在寝室大楼,在关门期间,若无紧急情况,学生不得离开寝室大楼,学生在关门期间确因急事需要进出寝室大楼的,应当向寝室大楼楼管员说明情况并作登记,不得强行出入。
  寝室大楼每天23:00至次日6:00为熄灯时间,每周五、六一般可不熄灯。
14条 报修制度
  学生向物业管理机构报修,物业管理机构应尽快修复,若短时间内无法修复的,物业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替代措施。
  学生应对由其造成的损坏承担修复工作的工本费,若系自然损耗,则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无偿修复。
  物业管理机构提供24小时报修接待。
  报修程序为:
  (1)学生向物业管理机构工程安全部(或指定接待处)报修,填写报修单;
  (2)物业管理机构根据报修内容,安排维修人员上门的工作日期和时间,并告之学生;
  (3)维修人员上门维修,学生予以协助;
  (4)寝室大楼门卫或管理人员协同维修人员认定损耗的原因和责任方;
  (5)学生、维修人员和寝室大楼楼管员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
  (6)责任方支付有关费用。
15条 安全保卫
  学生不得在寝室大楼内使用明火,如酒精灯、煤油炉、点燃蜡烛、焚烧废纸垃圾、乱丢烟蒂等;不准在宿舍(公寓)区内燃放烟花爆竹;不准违章用电、私拉电线;不得擅自挪用、玩耍消防设备、器具;不得储藏、使用、传送易燃、易爆、有毒物品或其他违法、违禁或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
  学生应管理好自己的物品,贵重物品及现金、银行存折要妥善保管,自负保管责任。
  学生不得将寝室房门钥匙借给他人,不得私配钥匙、私调门锁,不得带不熟悉的人或者商贩进入寝室大楼。
  学生因故无法进入自己寝室的,应当凭本人学生证或由所在班级辅导员带领在寝室大楼门卫处登记,由寝室大楼门卫确认后用备用钥匙开门后进入,任何人不得以撬门窗、砸锁、翻窗、翻阳台等手段进入寝室。
  学生不得擅自登上寝室大楼顶楼平台,不得攀爬大楼、翻越门窗、围墙,不得入水游泳、嬉水。
  学生应配合、协助寝室大楼门卫、管理人员的工作,发现可疑人员、违法事件和意外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寝室大楼门卫或管理人员,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
第四章设施与服务
16条 使用规则和收费
  物业管理机构在公寓内提供本章规定的各项设施和相应服务,并制订设施使用的规章制度及收费方法。
  学生应按规定合理使用各项设施,不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校规、本公约或违背社会公共道德的行为。学生在使用过程应当遵守规章制度,爱护各项设施,并支付相关费用。
  设施若有损坏,学生应当及时报修,由物业管理机构负责维修或替换,若因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损坏,责任人应当承担维修或替换的费用。
  物业管理机构负责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修工作。
  使用设施不支付或拖欠应付费用的,物业管理机构有权拒绝该学生使用设施并不提供相应服务直至该学生付清全部费用。
17条 通信设施
  物业管理机构向学生提供的通信设施包括:
(1)   公寓内的公用电话系统;
(2)   寝室内201电话1部;
(3)   寝室大楼门卫处信件收发服务。
18条 服务和生活设施
  物业管理机构在寝室大楼内设置的生活设施包括:
(1)   在寝室大楼底层设置IC卡淋浴室;
(2)   在寝室大楼底层设置IC卡洗衣机或在宿舍(公寓)区内设置洗衣房。
第五章
19条 住宿费
  学生每年在向学校缴纳学费的同时根据学校通知的标准向学校缴纳住宿费。
20条 公用事业费
  (1)用水:寝室大楼24小时供应自来水,物业管理机构负责每月抄表,并根据公用事业管理部门发出的计费通知的费用由一幢寝室大楼全体成员分摊,向学生收取其分摊后的应缴的水费。
  (2)用电:管理方机构给予学生每人每月可免费使用5度电、3m2水的补贴。
  (3)学生假期住宿期不享有水、电等补贴。
21赔偿金
  学生故意或过失造成公用财物损失的,应当支付赔偿金,金额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损失程度及学生行为和态度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原价,具有特殊价值的除外。
22条 欠费处理
学生无故拒不缴纳或者拖欠应付费用的,由物业管理机构根据本公约的第25条执行。
  无论学生是否是学校的注册学生,物业管理机构均有权以任何合法方式追讨学生欠款,并通知学校或学生工作单位给予协助。
  物业管理机构可将学生无故拒无缴纳或者拖欠应付费用的情况如实告知学校。
第六章勒令退住
23条 勒令退住的情形
  学生若有下列行为的,管理方有权勒令退住:
(1)   留宿异性;
(2)   在宿舍(公寓)内从事违法行为;
(3)   在宿舍(公寓)范围内收听、观看、下载、登录、传阅含有色情、淫秽、反动、迷信内容的广播、录像、光碟、书刊报纸、网页、网站、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
  (4)在宿舍(公寓)范围内酗酒、闹事、吵架、斗殴、赌博、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
  (5)在寝室内其个人缺乏公德行为(病理原因外)严重影响同室学生正常生活学习,经 教育不改的;
  (6)在宿舍(公寓)范围内饲养动物,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
  (7)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设施,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
  (8)未经管理方批准擅自在公寓范围内设摊、经商,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
  (9)无故拒绝不缴纳或拖欠费用,数额巨大,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
  (10)经管理方认定的其他破坏公寓正常生活的行为,性质严重,影响恶劣或者屡教不改的。
24条 处理程序
  学生上述(1)—(2)行为的一经发现,管理方可立即向学生发出勒令退住通知书,限期迁出宿舍(公寓),触犯法律的立即通报有关司法部门。
  学生上述(1)、(2)以外的,如不构成勒令退住情形的,由管理方进行教育和处分或要求限期整改;如已构成勒令退住情形的,则向学生发出勒令退住通知书,限期迁出公寓。
  上海外国语大学松江校区
  学生宿舍管委会办公室
  二○一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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