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高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教委后〔2013〕1号)、《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教发〔2011〕7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沪教委后〔2011〕25号)有关要求,加强对我校学生食堂伙食价格平抑基金的管理,特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第一条平抑基金设立标准
学校按在校注册学生学费总收入2%的比例标准设立当年度平抑基金,并将当年所用部分在次年补齐。
第二条平抑基金来源
学校统筹学费收入、其他收入及上一年度结转的平抑基金等。
第三条平抑基金使用范围
平抑基金用以对直接为学生提供基本伙食保障的学生食堂(含清真食堂)进行的临时性成本补贴。目前可适用于我校虹口校区学生食堂、清真食堂及松江校区学生食堂、学生餐厅、清真食堂。
第四条平抑基金启动条件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学校可以启动平抑基金:
(一)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或者CPI中的食品类价格指数季度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10%。
(二)为调控学生伙食价格、确保学生食堂平稳运行,每年根据食品类原材料价格上涨及学生食堂运营的盈亏情况,经审计,认为应当启用时,即可启用平抑基金。
第五条平抑基金管理和监督
(一)平抑基金的使用应严格遵守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会计制度,做到公开透明、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二)平抑基金启动后的使用方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平抑物价基金。
(三)平抑基金启动后由财务处、国资办、审计处、学生处、监察处共同监管。
第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