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与处分规定(修订)

索取号:G0060502002-2017-0098发布时间:2017-04-06浏览次数:367设置



 


 

上外教〔201710                                 签发人: 


关于修订《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与处分规定》的的通知

 

各单位:

为加强对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奖励与处分工作的管理,教务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广泛调研,多方听取意见,修订了《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与处分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与

处分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7328

 

上海外国语大学普通全日制本科学生奖励与处分规定

 

对在校期间表现突出的学生,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应当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为规范奖励与处分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表彰奖励:

1、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

2、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创新创业、体育运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

第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采取以下形式:

1、授予荣誉称号;

2、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3、其他形式。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1. 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 由他人代**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或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5. 篡改、伪造实验数据或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由他人代替、替他人撰写论文或参与买卖学术论文等严重学术不端行为的;

6. 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相关规定和学校其他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 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条  对学生处分的权限:

1. 各类处分均须经主管部门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向全校公布。

2.凡按以上权限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必须由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和学生本人,并将处分决定归入本人档案,不得随意撤销。

第六条  处分程序:

1. 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2. 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3.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学生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或者其代理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4.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达被处分学生或其代理人。直接送达不到的,可采取邮寄、留置或公告等方式。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由学校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备案。

5. 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学生的姓名、学号、性别、年龄、所在院(系)、年级等基本信息;

2)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的事实和证据;

3)处分的种类和依据;

4)处分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6)学校名称和处分日期。

6.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相关规定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7.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8.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设置一定期限,到期予以解除。

9. 对学生处分的解除,首先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有关院(系)听取师生意见,根据程序报教务处审批并备案。

第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200891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奖励与处分规定》同时废止。

第八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规定进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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