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发展,拓宽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筹资渠道,调动各界人士为本基金会筹资引资的积极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对象为上海外国语大学海内外校友及各地校友分会,热心于教育事业、支持上海外国语大学发展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界人士,为基金会筹资提供信息与中介服务的机构及人员。
第二章 捐赠原则
第三条 捐赠方以自愿捐赠为原则进行捐赠。
第四条 受赠方必须充分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和要求,统一管理、运作好受赠款项和物品。
第三章 捐赠流程
第五条 捐受双方应本着增进友谊、相互支持的精神,原则上应通过协商签订捐赠协议;协议应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基金会章程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捐赠协议文本签订流程:
(一) 由捐受双方进行接洽,达成初步捐赠意向后,草拟协议文本;
(二) 对指定受益单位的捐赠项目,捐受双方应与受益单位充分协商后,确认协议执行条款。
(三) 捐受双方协商形成的协议草案,经本会法人代表审批通过后,双方签署正式协议。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可以是现金、支票、汇票、房产及其他有价证券和财产。
第八条 有效的捐资途径包括:直接捐赠、邮汇、电汇、银行转账、网上(以到帐后确认)捐赠等。
第九条 本基金会的银行账号:
户名: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账号:1001274409200057626
美元账号:1001274429148001668
港币账号:1001274429138000447
银行国际代码(Swift Code):ICBKCNBJSHI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上外支行
第十条 凡为基金会捐资,无论金额大小,本会均予出具合法凭证,写明捐资金额、捐赠意向等内容。
第十一条 基金会坚持专款(物)专用的原则,建立独立账目,并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章程》向捐赠方提供所捐资金和物资使用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四章 鸣谢方式
第十二条 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根据捐赠人捐款数额的情况,将学校的建筑物、校内园林、雕塑等,用捐赠者的名字或根据其意愿予以命名。
第十三条 依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许可,根据捐赠人捐款数额的情况,在学校的主要建筑(如图书馆、体育馆、校史馆、办公楼、科研楼等)、实验室、工作室、阅览室、接待室、教室、会议室、讲堂、校内园林、雕塑等前,可以铭文纪念。
第十四条 建立以捐赠者名称或根据其意愿命名的奖励基金或教学、科研、出版、文化活动基金。
第十五条 凡提供捐赠者,本基金会均发给捐赠证书:
第十六条 上述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鸣谢方式需经上海外国语大学校务委员会同意。鸣谢方式的未尽事宜可由捐赠方与基金会在友好合作的基础上具体商定。
第十七条 凡主动提供信息并负责联系,为基金会集资成功者,本校将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条例由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2010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