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充分发挥高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等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高校工作透明度,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办法》第二章规定,以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应当主动公开的高校信息。本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网站”:http://info.shisu.edu.cn/。
2. 校园网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校内信息平台、校报、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高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上海外国语大学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00,13:30-16:30;联系电话:021-67701026。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下载填写《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校提交申请。来信请寄: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1620;传真号码:021-65420225。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网站”,在“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info.shisu.edu.cn/185/list.htm。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本校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校信息公开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27号)规定,本校停征依申请提供学校公开信息收费。
(三)申请办理有关说明
本校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相应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本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校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承办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00,13:30-16:30;联系电话:021-67701026;传真号码:021-65420225;电子邮箱:info@shisu.edu.cn。(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