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公开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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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取本校信息,充分发挥高校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科研等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高校工作透明度,促进高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根据《条例》、《办法》第二章规定,以及《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应当主动公开的高校信息。本校主动向社会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本校编制的《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

(二)公开渠道

1.“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网站”:http://info.shisu.edu.cn/

2. 校园网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官方微信、校内信息平台、校报、广播等校内媒体和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校外媒体以及新闻发布会、年鉴年报等。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高校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高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校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学校信息。本校依申请提供信息时,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

(一)申请接收渠道

1.当面提交。申请人可以到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当场提出申请。上海外国语大学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0013:30-16:30;联系电话:021-67701026

2.信函提交。申请人可下载填写《申请表》,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方式向本校提交申请。来信请寄: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同时须在信封左下角注明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编码:201620;传真号码:021-65420225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陆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在线填写提交申请。具体网址为:http://info.shisu.edu.cn/185/list.htm

本校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邮件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邮件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二)申请注意事项

1.申请获取本校信息,应当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本校信息公开网站依申请公开专栏下载打印。

2.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获取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建议详尽提供特定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发布时间或者其他有助于确定信息内容的特征描述。

3.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4.根据《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财税〔201727号)规定,本校停征依申请提供学校公开信息收费。

(三)申请办理有关说明

对收到的信息公开申请,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和答复。

1.对于符合《条例》、《办法》申请要求的,按《条例》第二十一条、《办法》第十八条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不属于本校职责范围的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职责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告知申请人并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对不予公开的部分,说明相应理由;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申请人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

6)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本校申请公开同一信息,已经作出答复且该信息未发生变化的,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

2.办理期限:本校收到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或申请内容、联系方式不明确等情况,本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所需时间不计入申请办理期限。

3.申请不符合《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的,向当事人说明有关情况,或者指引其向相关单位咨询或按其他有关程序办理。

三、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上海外国语大学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承办本单位的信息公开事宜,办公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文翔路1550号办公时间工作日9:00-11:0013:30-16:30联系电话:021-67701026;传真号码:021-65420225;电子邮箱:info@shisu.edu.cn。(注: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仅用于接收信息公开工作咨询及有关意见建议,如需提交信息公开申请,请参阅前述“申请接收渠道”)

四、监督和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校不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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