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索取号:G0061401000-2010-0041发布时间:2010-06-04浏览次数:244设置

(草案)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实施依法治校,推进民主管理,保障与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教职工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充分反映和表达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领导和校行政支持下开展工作,按照规定程序行使职权。团结和动员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积极投身于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认真完成学校各项任务,为实现我校的办学目标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第六条  教代会在校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并通过校长的工作报告,听取并讨论学校事业的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改革方案、财务年度预决算等重大事项,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通过的规章制度由校长签发施行;

(三)  讨论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要事项;

(四)  民主评议和民主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

第七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  凡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报告、规划、议案、方案、规章、制度等,均由学校行政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校党委,通报校工会,征求意见和建议;

(二)  在教代会召开前,将文件草案初稿印发给教代会各代表团(组)广泛听取意见,提出修改建议;

(三)  学校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提交大会讨论、审议和表决。

第八条  学校及各行政部门应认真对待和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

第九条  教代会要定期听取校长工作报告;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各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的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本校在编教职工,均有当选教职工代表的资格。教职工代表以院(系)、部门为单位,按一定的比例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的构成应具有广泛代表性,教师代表一般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六十左右。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换届时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应接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销、更换或补选本单位的代表。教职工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校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仍然有效,并编入调入单位的代表团;若调离学校,或其他原因长期离校不能履行代表职责,或任期未满离退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此而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缺额,增补与否具体情况由校工会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按教代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提案和议案;

(三)  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  对教代会决议情况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  向学校和有关部门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  代表因依法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理论素质、思想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政议政能力;

(二)  模范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起表率作用;

(三)  积极参加教代会组织的活动和会议,认真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  密切联系群众,认真听取和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要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受原选举单位的教职工的监督,在下列情况下,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更(撤)换本单位的代表。

(一)  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分;

(二)  长期出国或出境、外派、病假、事假等,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

(三)  经常无故缺席教代会活动。

 更(撤)换代表,由代表团(组)先写书面报告送校工会,说明更(撤)换代表的姓名及原因,经校工会调查核实同意后,再按民主程序进行。经原单位全体教职工会议讨论并表决,过半数同意有效。

违法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代表应立即取消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教代会根据工作需要,可请有关领导、干部、教职工、学生及其他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

遇有重要事项,经校党委、校长、校工会提议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由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教代会正式代表。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和院(系)、部、处、直属单位领导与教师组成。主席团应推荐产生正、副主席和秘书长若干人。主席团正、副主席一般由校工会正、副主席担任,大会召开期间即为执行主席。

第十八条  教代会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  组织、主持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问题;

(二)  听取、讨论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议程的审议意见;

(三)  讨论审议提交大会表决的议题、议程、决议及决定草案等;

(四)  大会闭会期间代行教代会的职权,负责处理相关工作;

(五)  决定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九条  教代会主席团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教职工代表大会协商、推举产生。主席团候选人,一般由校工会提出初步名单,在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确定候选人建议名单,报请党委同意后,提交大会预备会举手表决,超过全体代表半数同意才能当选。

第二十条  教代会根据代表的人数及学校的实际情况,设若干代表团,团长及副团长由代表团民主协商或选举产生。代表团团长在失去代表资格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的职责是:

(一)  会议期间,收集代表提案,组织代表团讨论,汇报讨论意见;

(二)  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

(三)  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四)  完成教代会主席团交给的任务。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的议题与议程,应根据学校中心工作和教职工的要求,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三条  每次教代会应对上次大会决议和提案的执行情况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应接受全校教职工的监督;同时,全校各单位和全体教职工对教代会的决议,决定要认真执行。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提案工作、民主管理、教学科研和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一般从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其正、副主任可以由大会筹备组和各代表团协商推荐,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教代会表决通过。

专门工作委员会委员及负责人,调离本校、离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替补。

专门工作委员会行使教代会通过的、按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职权。其主要职责是:

(一) 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二) 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

(三) 办理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是校工会委员会。其任务是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协助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征集和整理提案,组织撰写会议材料,提出大会召开方案和大会主席团建议名单,经校党委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  教代会闭会期间,负责组织各代表团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落实,并经常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建议,积极向学校有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  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有关重大事项的讨论,推进学校的民主管理;

(四)  做好教职工代表的培训,向代表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代表的素质;

(五)  保障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正当权益,接受和处理教职工和教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

(六)  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归档和管理工作;

(七)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二级教代会

第二十六条  院(系)、部门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院(系)、部门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组织形式。二级教代会接受本单位党组织领导,接受学校教代会的指导。

第二十七条  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按照《上海外国语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组织实施。

 

第七章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学校教代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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