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索取号:G0061501000-2013-0031发布时间:2010-03-30浏览次数:2087设置

(经2010年3月29日上海外国语大学

第六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公正及时处理校内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规范学校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人事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上海市事业单位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受理范围

本校在职职工与相关职能部门发生的下列劳动人事争议:

(一)因聘任、考核、转岗分流及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和续订等问题上发生的争议。

(二)因开除、除名和辞职、辞退等事件中发生的争议。

(三)因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培训、工伤医疗费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处理原则

解决劳动人事争议,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处理方式

劳动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一)     自行协商。与有关职能部门协商;

(二)     申请调解。请本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

(三)     申请仲裁。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章   

第五条  调解组织

(一)学校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由本校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校工会。

(二)调解委员会可根据受理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成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调解工作小组),并在调解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三)调解工作小组成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本校在职教职工。

第六条  调解程序

(一)当事人申请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必须由本人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

(二)当事人在二人以上,并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可以推荐代表参加调解。

(三)当事人申请调解,应当在发生争议之日起30天内向调解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方为有效。

(四)调解委员会在接到当事人的书面申请后,对争议事项进行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做好调解工作,并于30日内(自接到调解申请书之日算起)提出调解意见。

(五)调解工作小组成员在调解劳动人事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六)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工作小组成员签名并经­调解委员会签署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七)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相关部门不履行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办法如有与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上海市的法律、政策为准。

第八条  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外国语大学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解释。

 

 

上海外国语大学工会

20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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