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门诊部药品采购管理条例

索取号:G0060802000-2013-0004发布时间:2012-12-18浏览次数:938设置

一、按沪人社医【20126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的通知》)精神,根据校门诊部的性质、工作范围和医疗需要,由药库工作人员按时编制药品订购单送门诊部主任审批后,统一通过药品采购公共信息技术服务管理平台进行网上药品采购。

二、药品种类以市医保局《基本药物目录》为依据,如临床医师要求新增品种,应先填写新药采购申请单,经门诊部主任批准方可执行。药库人员不能擅自购入新品种。

三、门诊部药品由药库统一采购管理,其它科室不能自购、自制、自销。

四、采购药品必须遵守《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要求供药方必须具有三证(工商经营许可证、厂家的授权委托书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五、购药品不允许以任何形式索取回扣。药品经营单位的费用直接和校财务发生关系。

六、建立健全、可靠、通畅的药品采购网络,保证临床用药的需要。

七、提供进口药品方,须具有“药品注册证书、药品检验报告单”,并加盖供货单位质量管理机构原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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