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建设一流大学、培养适应时代和社会需求的优秀人才的目标,鼓励全体师生员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研究,总结并推广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持续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根据《高等教育教学奖励》(国务院令第151号)和教育部关于奖励教学成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成果的范围与形式 第二条 根据《高等教育教学奖励》第二条规定,教学成果是指反映教育教学规律,具有独创性、新颖性、实用性,对提高教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明显效果的教育教学方案。在我校全日制本专科教学、研究生教学以及成人高等教学中,具体包括: (一)有关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课程体系、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与教育技术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形成的研究报告、论文、改革方案实施的经验总结报告或教材、教学课件等成果。 (二)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形成的管理方案、研究论文、报告、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规章制度等成果。 (三)结合自身特点,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并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 学校设“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校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第四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选一次,根据教学成果对提高教学水平和人才质量、实现培养目标产生的效果、校内外推广范围及实效大小,分设特等奖、一等奖和二等奖若干项,具体奖励名额视申报情况而定,获奖总数不超过30项。 第五条 学校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六条 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成果奖的申报组织工作。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为教学成果奖的评审机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 第七条 学校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组织上海市级和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第三章 教学成果的获奖条件 第八条 校级教学成果应为在近二年内完成,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实施(或试行)该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论证和制订时间。 第九条 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并取得重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特等奖;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第十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 (二)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三)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 第十一条 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我校部门与校外单位合作项目,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我校所属单位,且主要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二条 同等条件下,长期从事公共课、基础课教学工作的教师或教学成果可优先获奖。 第四章 教学成果的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个人(或集体)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时应由第一主要完成单位提出申请。申请者根据评奖内容和条件填写《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同时提交有关反映该项成果的高水平的科学总结和正式发表的研究论文。若成果为教材的,还须提交样书。 第十四条 学院(系、部)审查。由院长(系、部主任)召开本单位评审会议进行初评,上报之前需将学院(系、部)级初评结果向本单位公示,公示期为一周,若无异议再向学校推荐评奖项目。 第十五条 教务处初审。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规定条件者提交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 第十六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评审。评审结果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为一周,若无异议确定获奖资格,报校长批准公布。 第十七条 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布的教学成果权属持有异议,须在公示期一周内向教务处提出;异议要以书面形式(包括必要的证明材料)提出,单位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的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不符合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教务处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保密。 异议由教务处负责协调处理。教务处在受理异议后,将通知有关学院(系、部)。学院(系、部)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在公示期后一周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核实情况书面材料送到教务处审核。教务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对异议进行审核。异议自评审结果公布之日两周内仍未处理完毕,则取消有异议成果的获奖资格。 第十八条 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教务处、监察处会同教学成果推荐单位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和奖金,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五章 教学成果的奖励办法 第十九条 学校授予校级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证书和奖金。教学成果奖的奖金归获奖者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二十条 获得校级特等奖、一等奖的教学成果,学校在成果的推广和实施中给予重点支持,并推荐申报上海市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 第二十一条 各级获奖教学成果视为相应的科研成果,记入主要完成人的业务考核档案,具体标准参见《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师教学科研工作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同一教学成果相继获得校级、市级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该成果在职称评聘、硕士生导师、博士生导师遴选或工作量考核时,以评聘、遴选或工作量考核时公布的最高奖级计,在同次评聘、遴选或考核时,不得累积计算。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国家级一等奖、特等奖的教学成果,学校给予与国家奖励金额等额的配套奖金。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00年5月颁布的《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学校授权教务处对本办法进行解释。 附件: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附件: 上海外国语大学教学成果奖申请书 成 果 名 称 成 果 完 成 人 成 果 完 成 单 位 申 请 等 级 院系名称及盖章 申 请 时 间 年 月 日 成 果 科 类 大类: 小类: 代 码 □□□□□□ 序 号 □□□□□□ 编 号 教务处制表 一、 成 果 简 介 成果曾 获奖励 情 况 获 奖 时 间 获 奖 种 类 获 奖 等 级 奖金数额 (元) 授 奖 部 门 成果起 止时间 起始: 年 月 完成: 年 月 主题词 1.成果主要内容 2.创新点 3.应用情况 二、主要完成人情况 第一完成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最后学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年 月 高校教龄 专业技术 职 称 现 任 党 政 职 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从事工 作及专长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何时何地 受何奖励 主 要 贡 献 本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主要完成人情况 第( )完成人 姓 名 性 别 出生年月 年 月 最后学历 参 加 工 作 时 间 年 月 高校教龄 专业技术 职 称 现 任 党 政 职 务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现从事工 作及专长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何时何地 受何奖励 主 要 贡 献 本 人 签 名: 年 月 日 主要完成单位情况 第( )完 成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主 要 贡 献 单 位 盖 章 年 月 日 四、申报、评审意见 院 系 申 报 意 见 申报单位负责人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学 校 评 审 意 见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级教学成果奖评审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学 校 审 定 意 见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签字(公章): 年 月 日
上海外国语大学
201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