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课堂教学是整个人才培养过程中最基本、最重要的环节,课堂教学质量的优劣,对人才培养质量有着直接的重要影响。课堂教学质量评估是教学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部分,有效的教学质量监控活动,对于帮助教师总结教学经验、更新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模式、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环节、提高教学水平进而整体提高教学质量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为此,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为加强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保证评估工作的科学性、规范性以及评估实施过程的正常进行,学校强调质量评估的全员性、全过程性和全要素性原则。即:全校开展不同的管理层面、不同职能部门、不同的人员群体都有责任为我校教学质量的提高提供保障并关心和参与教学质量评估,评估工作要考察教学过程的每个环节,评估应考虑到影响教学质量的各个要素。评估工作应做到全面、客观、公正。评估结果的得出应综合学生评估和同行专家评估等各个方面。
第二章 评估对象
第三条 凡我校教师为本科生开设并列入教学计划的基础课、专业课和选修课均应接受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第四条 学校有重点地对拟申报职称人员所授课程、新开课课程和新上岗青年教师所开课程进行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估。承担上述几类课程的教师必须于每学期开学后的四周内将所开设本科课程的详细情况报送教务处,以便安排课堂教学质量评估。
第三章 评估组织
第五条 各院(系、部)的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院(系)教师所开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估。
第六条 校级教学质量评估组织为学校教学委员会。学校教学评估的具体工作由教务处教学科负责。
第四章 评估体系
第七条 学生评估
学校的教学活动是学生和教师的双边活动,学生应积极参与学校的教学改革和评教评学活动。学生评教评学主要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1.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各班级教学信息员组成学生教学评议小组。学生教学评议小组在教师、学生与学校教学管理部门之间起沟通、桥梁的作用。评议小组应定期开展活动,通过问卷调查、座谈会、讨论会等形式,积极宣传学校的教学改革方针与措施;及时反映教学第一线的有关信息;协助教务处开展每个学期的课堂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2.教务处于每学期下半学期学生选课前一周,采用基于网络的交互式评估方式对全校各类本科课程进行评估。学生在评价每一位教师的课堂教学质量时,应尊重客观事实,综合一个学期里教师在教学方法、内容、手段、效果等各个方面的情况,对照评估表所列各个评估项目,认真真地、负责任地给出公正的评价。
第八条 领导、专家和同行听课评估
深入教学第一线进行随堂式听课,是了解教学现状,帮助教师提高教学质量、帮助教学管理人员提高管理水平的有效措施。领导干部带头听课,是深入基层、关心教学工作的表现。此外,学校聘请各院系富有教学经验、工作认真负责的专家组成本科教学督导小组,对学校教学工作行使全面的指导、咨询和检查、监督等职能,在教学质量评估工作中起检查督促、桥梁沟通和咨询参谋等作用。
各类人员应完成如下听课任务:
(1) 学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
(2) 校分管领导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3) 教务处科长以上人员、督学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2次;
(4) 各院系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8次;
(5) 各院系教学负责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0次。
各类人员听课,应提前到教务处了解被听对象的上课时间、地点等情况,下载《上海外国语大学课堂教学听课评估表》。听课人员应主动向任课教师和学生了解教学情况,分析和研究教学状况,提出改进教学工作的意见,认真填写听课记录表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任课教师。听课完毕后应将听课评估表及时反馈给教务处教学质量科(或浦口校区教务办公室)。教务处应将各级领导和各类人员听课后反映的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任课教师。
第九条 综合评估
(1) 对教师教学质量的总体评估包括院系级评估、学生评估和听课评估三方面,其权重各占20%、60%和20%。
(2) 由学校教学委员会组成专家组对申报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教学水平进行综合评价。专家组通过查阅申报职称人员任现职以来的历次课堂教学质量评估记录和教学基本规范文件,审核其教学改革与研究成果,给出相应的质量等级。
第五章 评估结果
第十条 教学质量评估结果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十一条 评估结果的反馈:
1.各院系教学委员会应将本院(系)各类课程的教学质量评估情况及时反馈给有关任课教师,并帮助其总结经验,研究改进教学、提高质量的方式和方法。
2.各院系教学负责人在每个学期进行教学工作总结时,应将本院(系)教学质量评估情况一并提交教务处。
3.学校教务管理部门应认真研究评估结果,总结典型经验、分析存在问题,将每学期的总体评估情况面向全校公布。
4.学生评估结果和听课意见通过“教师评估查询系统”及时反馈给有关任课教师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教学负责人。
第十二条 评估结果的使用:
1.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归入教师业务考核档案并用于教学评奖、职务评聘等的参考,并逐步面向学生公布以作学生选课的参考。
2.对于同一门课程在连续两年(四次)的课堂教学质量中成绩均为“优秀”者,由教务部门整理名单报请学校教学委员会讨论通过,授予“免检课程”荣誉称号。
(1)“免检课程”荣誉称号有效期为两年。
(2)获得“免检课程”荣誉称号的教师,在其“免检”有效期内如遇教学评奖或申报教师系列职称,其教学评价等级视为“优”。
3.对担任同一门课程,连续两次(含两次)教学质量评价等级均为不合格者,不能作该课程的主讲教师,不具备申报高一级教师系列职称的资格。对基础课则应考虑调离教学岗位。
4.对在一学期内出现两次教学事故或出现一次严重教学事故者,其教学质量降低一个等级。
5.教学质量评估达到优良等级者,才有资格获得教师系列的各种荣誉称号。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教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