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06〕61号 关于实施人事派遣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 |
各部门: 为深化上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与教育事业发展相适应的新型人事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人事代理制度,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教育部及上海市人事局等有关文件精神,本着发展与控制相结合的原则,对本校的人事派遣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人事派遣的概念 人事派遣是在人事代理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的部分规定,与有资质的劳动力派遣单位(以下简称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书,根据用人需要,由派遣单位将与其签定劳动合同的雇员派遣到我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形式。 二、人事派遣的目的 实行人事派遣,旨在推动人事制度改革和聘用合同制的全面实施,形成符合教育系统特点、与高等学校发展相适应、行业调节人力资源并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人事管理新机制。 三、人事派遣的范围 1、 人事派遣人员的选留应在各个部门当年批准的进人指标中进行,不得突破进人指标。 2、 对一般新进校的大学本科及以下学历人员,原则上实行人事派遣。 3、 对教学辅助单位的新进非教师编制人员,学校鼓励实行人事派遣。 四、人事派遣的内容 1、 人事派遣人员的人事行政关系隶属于派遣单位。由派遣单位与人事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其用工、退工、续签约等手续。用人单位与人事派遣人员在劳动合同和派遣协议书的基础上签订岗位合同。 2、 人事派遣人员的档案及户口由派遣单位进行管理。派遣单位负责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类人事证明和政审材料。 3、 人事派遣人员的工资关系在派遣单位。 (1)人事派遣人员的工资一般为定额工资,经考核合格者,在续签合同时一年调整一次。 (2)用人单位负责每月向派遣单位提供派遣人员的工资清单及各类保险金的缴纳基数,并按协议书的规定及时将工资及应缴纳的四金转入派遣单位。 (3)由派遣单位为人事派遣人员发放工资,并为其代理缴纳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等各项法定社会保险金。 4、 人事派遣人员实行一体化管理。 (1)人事派遣人员的临时党、团、工会关系转入上外。 (2)在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其工作时间、作息制度、劳动纪律、岗位培训(不含学历教育)、绩效考核、职务职级的晋升等与用人单位的教职员工一体化实施。 (3)用人单位负责将各类考核、晋升等原始材料提供给派遣单位,以便及时归入人事派遣人员个人档案。 (4)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及人事派遣人员的技能,可调换其工作岗位。 五、人事派遣的操作规程 1、 上海外国语大学与派遣单位签订派遣协议书,同时派遣单位与人事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人事派遣人员签订岗位合同,在派遣协议书、劳动合同和岗位合同中都要明确规定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严格遵守。 2、 新进人事派遣人员的岗位审批权在人事处,各部门岗位聘用需有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才能实施。 3、 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合同即行终止。如双方一致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应续签合同。一方不再履行合同,需在合同终止前一个月及时通知对方,以便做好解除合同关系的善后工作。 4、 人事派遣人员在上外工作满五年以上,根据学校人员编制及岗位需求情况,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经人事处审批,校人事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可转为学校事业编制: (1)人事派遣人员必须取得硕士学位。 (2)人事派遣人员必须在年度考核中获得两次以上(含两次)优秀。 (3)用人部门当年必须有相关岗位及学校批准的事业编制进人指标。 六、人事派遣的违约责任 1、 用人单位在合同过期后违规未续签的,不得任意解除工作关系。如解除工作关系需比照中途解除劳动合同的办法承担违约责任,并继续承担解除劳动合同过程期间人事派遣的一切费用。 2、 人事派遣人员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如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可按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必要的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3、 合同期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均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如遇人事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违反用人单位岗位职责或违规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用人单位在编人员的经济赔偿规定处理,由人事派遣人员本人负责赔偿。 4、 人事派遣人员在合同期内接受过用人单位出资培训的,因人事派遣人员个人原因未满服务期限而解除合同的,应按用人单位的有关规定给用人单位经济补偿。 5、 人事派遣人员与用人单位在合同期间发生人事争议,应由三方(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人事派遣人员)共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上海人事仲裁部门提出仲裁处理。 七、附则 1、 人事派遣的具体操作,详见《上海外国语大学人事派遣制度实施细则》(2006年6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 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3、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实施。 校长办公室 二ОО六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实施 人事派遣 暂行规定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12月4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