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人事派遣制度实施细则

索取号:G0061602040-2010-0002发布时间:2010-12-01浏览次数:914设置

上外办〔2006〕43号                   签发人:曹德明
 
 
关于印发上海外国语大学
人事派遣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
(2006年6月13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一、人事派遣人员各类手续的办理
(一)     录用
1、    经人事处审批合格后,需到指定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才能办理相关录用手续。
2、    人事派遣人员需带以下材料到派遣单位办理录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l             录用通知书(人事处出具)
l             员工入职登记表
l             原单位离职证明(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报到证、事业单位的解除关系证明、企业单位的退工单和劳动手册)
l             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
l             照片一张
(二)     续约
1、    人事处通知用人部门及人事派遣人员合同即将到期,本着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是否留用。
2、    用人部门将本人申请及部门意见上报人事处。
3、    如需继续签约,人事处开具续约通知书,由人事派遣人员到派遣单位办理续约手续。
(三)     解约
1、    合同到期,如一方决定不再续约,或合同期未到,一方要提前终止合同,均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    人事处开具解雇登记表及退工单,由人事派遣人员到派遣单位办理退工手续。
二、人事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
人事派遣人员的工资待遇实行定额工资,由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组成。
(一)基本工资:基本工资包括初期工资和工资的增加部分。
1、    初期工资。如人事派遣人员为新参加工作的应届毕业生,初期工资(即第一年工资)标准定为:
硕士研究生学历:2300元/月
大学本科学历: 2000元/月
大专学历:      1800元/月
中专学历:      1500元/月
已经参加过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及工作岗位给予重新确定。
2、    工资的增加部分。人事派遣制度是一种新的用人制度,由于签约时间的关系,他们的工资调整不可能与正式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与调整同步。因此,人事派遣人员的工资增长不再与正式编制人员挂钩,特此做出如下规定:
(1)根据个人的工作表现与双方的真实意愿,每续签一年合同,即在上一年的工资基础上增加基本工资。
(2)增加基本工资的标准如下:
硕士研究生学历:130元/月
大学本科学历: 110元/月
大专学历:       90元/月
中专学历:       70元/月
某些技术含量较高的特殊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增加。
(3)为了鼓励人事派遣人员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多劳多得,优劳优酬,根据部门的年终考核结果,下一年的基本工资按一定的系数增长,系数标准如下:

考核结果
   系数
优秀
1.3
称职
1
基本称职
0.7

一年后所增长的的部分取消,恢复原标准。
(二)岗位工资:根据人事派遣人员所在的岗位,在工作满一年以后,符合任职条件的,由派遣单位委托上外人事处师资办办理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或由所在部门根据其工作表现和岗位设置上报人事处任命行政职务,在获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行政职务后,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再增加岗位工资,并从获得职称或职务的下一个月起兑现岗位工资,标准如下:

职称
岗位工资
职务
初初级
100元/月
 
初级
200元/月
 
 
300元/月
副科
中级
400元/月
正科

(三)人事派遣人员一旦学历层次提高以后,从毕业的下一个签约年度开始,根据新的学历补足初期工资差额,并根据新的学历进行工资增长。
三、人事派遣人员报考研究生及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定
(一)报考研究生:人事派遣人员在上外工作满一年,经用人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报考研究生:
1、报考全脱产研究生,一经录取,将自动解除工作关系。
2、报考在职研究生,本人需提出申请,经部门同意,人事处备案。
3、报考研究生的相关手续由派遣单位办理。
(二)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在上外工作满一年,并符合任职条件,由派遣单位委托上外人事处师资办办理。
四、人事派遣人员的福利待遇:
(一)住房补贴:对人事派遣人员在上外工作满一年者,给予适当的住房补贴:
1、在上外工作不满五年的人员,按照学历发放,标准定为:硕士研究生学历:每月500元,大学本科学历每月300元,大专以下学历每月200元;
2、在上外工作满五年以上的人员,按照每年20元的标准递增。
(二)福利待遇:
1、每年按照正式编制人员标准发放冷饮费;
2、每年教师节按照正式编制人员标准发放补贴;
3、每年年终考核合格后,可根据基本工资发放13个月工资;
4、每年年终考核优秀的人员享受正式编制人员同等的奖励标准;
5、从第6个签约年度起可享受探亲路费的报销;
6、从第6个签约年度起可享受子女入托及家属劳保等福利待遇。
(三)生育保险
1、已经怀孕的人事代理人员,在生育之前需以书面形式向部门请假,并报人事处备案。
2、生育期间的产假时间按照正式编制人员的待遇执行。
3、产假期间的待遇为每月工资应发数800元,其余部分由社保提供产假期间的生活补贴。
五、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六、本规定如有未尽事宜,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校长办公室
                       二ОО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人事派遣 实施细则 通知
上海外国语大学校长办公室         2006年6月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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