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临时用工劳动合同、薪酬、社会保险管理办法(暂行)

索取号:G0061504000-2011-0013发布时间:2010-07-28浏览次数:273设置

各单位:
为配合2008年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校制定下发了《关于规范校内临时用工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外办([2007]42号)。为进一步规范、完善我校各类临时用工制度,保护学校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结合学校各类临时用工的实际情况,经讨论并报校长批准,特制定本办法。
一、临时用工的聘用与劳动合同
1、各部门确因工作急需但受编制限制的,可以适当少量聘用临时用工。未经校人事处审核备案的部门,不得擅自聘用临时用工。
2、聘用临时用工的部门为用工部门(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用工部门所聘临时用工,若不属于协保人员、(待)退休人员范围的,其劳动关系必须具有挂靠单位,即用人单位,否则一律不得聘用。
3、用工部门严格控制临时用工的聘用人数和聘用岗位。临时用工岗位原则上仅限于工勤岗位,按岗位性质和工种特点,分为普通工勤岗位和技术工勤岗位。
4、校聘临时用工应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经校人事处劳资科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批准,与原用人单位联系或与具有从业资质的专业人力资源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非校聘临时用工应由用工部门报校人事处劳资科备案,签订用工协议后,方可上岗。
5、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期满后,用工部门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与用人单位商定是否续聘或解聘临时用工人员。
二、临时用工的薪酬标准、调整
1、校聘临时用工的薪酬标准,由校人事处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颁布的各相应工种工资指导价(不低于当年社会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制定。
2、校人事处按照临时用工的岗位性质、工种特点、技术含量、临时用工人员基本情况对临时用工起薪标准实行分类指导。
普通工勤岗位的起薪标准,原则上不得超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与以当年度公布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的个人缴纳基本社会保险金之和。
技术工勤岗位的起薪标准,不得超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的1.5倍与以当年度公布最低缴费基数为标准的个人缴纳基本社会保险金之和。
特殊工勤岗位的起薪标准,由校人事处研究并商用工部门后,报主管校长批准执行。
3、校聘临时用工的薪酬调整,根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消费者物价指数,以及临时用工人员的实际工作表现、用工部门的满意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非校聘临时用工的薪酬调整,由用工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但不得低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三、临时用工的社会保险缴纳和缴费基数
1、校聘临时用工的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外劳力综合保险),由校人事处联系用人单位为其办理缴纳手续。
2、校聘临时用工的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一般按临时用工人员的实际工资标准确定。若其缴费基数低于当年社会公布的最低缴费基数的,按最低缴费基数确定。
3、非校聘临时用工的相关商业保险费用,须由用工单位提供,并在用工协议中明确其用途。商业保险单据须作为附件列入用工协议。
四、临时用工的工资实施办法
1、校聘临时用工所在用工部门根据校人事处核定的薪酬标准按照校财务处薪酬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2、非校聘临时用工所在用工部门根据本部门制定薪酬标准按照校财务处薪酬管理办法具体实施
五、其他
1、本办法自校长批准之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校人事处劳资科负责解释。
3、本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处,从其规定。
 
 
 
                                校长办公室
                           二ОО九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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