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外办[2005]22号
(2010年5月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修订)
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教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一、常规退休年龄
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二、延长退休年龄
1、博士生导师,凡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延长退休年龄不超过68周岁;凡由学校批准、报国家教育部备案的,延长退休年龄不超过65周岁。
2、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不超过62周岁,硕士生导师延长退休年龄不超过63周岁。
3、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女性因工作需要,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不超过60周岁。
4、管理干部一般不延长退休年龄。
5、具有高级职称的党政领导干部到达退休年龄,因教学科研需要提出延长申请的,须经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根据其相关专业的教师结构、学科情况等因素予以考虑。批准同意后,应免去其所担任的党政领导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
确因工作需要,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符合延长退休年龄条件、具有正高级职称、担任院(系)行政正职的女性干部,可继续受聘现行政领导岗位,但不得超过60周岁。
三、凡符合上述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申请延长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之一:
1、已承担的国家重点攻关项目或申请学科点需要,退休后将对项目或学科点带来较大影响的;
2、重点学科、新专业急需的;
3、学科带头人或业务上起关键作用,退休后暂时无人接替的。
申请者必须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工作,身心健康,能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
四、为促进我校博士生招生工作的制度化建设,保证博士生培养工作的有序进行,凡到达规定延长退休年龄的博导,提前二年不再招收博士生,以保证其博士生培养工作在退休前顺利完成。
五、延长退休年龄须本人提出申请,院(系)部门领导签署意见,经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经市教委批准,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延长,应再次报批。
六、办理退休手续
各院、系、部门应将本单位到达退休年龄的人员提前一个月上报人事处。到达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七、本规定从2005年10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