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和规范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干部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保密性,继续保持中组部颁发给我校的干部人事档案目标管理一级标准的工作质量。根据中组部和市委组织部下发的有关文件精神,现对我校干部人事档案的查借阅工作作出下列规定,请各部、院(系)和有关部门严格执行:
一、凡因干部任免、考察、考核、人事调动、组织发展等工作需要,确需查阅人事档案的,由各部门总支正(副)书记或直属支部正(副)书记一人前来人事处档案室办理查阅登记后方可阅档。如正(副)书记工作忙不能前来,由书记出具“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指派专人(中共党员)前来档案室办理手续后阅档。
二、组织部、人事处、保卫处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我校各部门人员的人事档案,应派中共党员到人事档案室办理手续后阅档。
三、个人因公证、户籍、升学、出国等因私需要,要求人事档案部门出具有关证明的,应由所在部门总支或直属支部的组织委员前来帮助办理有关证明。
四、任何个人不能查阅本人及其亲属的人事档案材料。各部门不能查阅上级领导的人事档案,不能查阅本部门以外人员的人事档案。如必须查阅,应报人事处处长同意。
五、人事档案室不受理个人业务,不出具各种学习成绩证明、学历证明,相关事宜到本人所就读的学校教学管理部门办理。
六、人事档案一般不外借,只限于在档案室内查阅。遇有特殊情况必须借阅时,应说明理由,并经所在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履行借阅手续,方可借出,借期不得超过三天。
七、查阅或借用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对档案进行圈划、抽取、折叠和涂改。不得转借,复制档案内容。不得泄漏档案内容。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人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