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及上海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对我校教职工退休年龄规定如下:
一、正常退休年龄
干部: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
工人: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
二、延长退休年龄
1.博士生导师:凡由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延长退休年龄不超过68周岁;
2.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不超过62周岁,但对极少数人员确因学科建设需要,由部门提出申请,经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报校人事领导小组同意后,可适当延长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65周岁;
3.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男性退休年龄为60周岁;女性退休年龄为55周岁,因工作需要,延长退休年龄不超过60周岁。
4.管理干部一般不延长退休年龄。
具有高级职称的党政领导干部到达退休年龄提出延长申请的,须经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学校将根据其相关专业的教师结构、学科情况等因素予以考虑、审批,批准后,应免去其所担任的党政领导职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对极个别担任部门正职、具有高级职称的领导干部,确因工作需要,报党委常委特批,可适当延长留任时间。延长时间一般不超过一年。
三、凡符合上述延长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申请延长的,必须具备如下条件:
1. 已承担的国家重点攻关项目或申请学科点需要,退休后将对工作带来较大影响的;
2. 重点学科、新专业急需的;
3. 在业务上起关键作用或在学科中起带头作用,退休后一时无人接替的;
4.申请者必须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的工作,身体健康,能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的三分之二(可参考其近年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及该任务完成的情况)。
延长退休年龄须本人提出申请,院、系领导签署意见,经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批,报经市教委批准,每次延长期限为一年,如需继续延长,应再次报批。
四、办理退休手续
凡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在其到达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由人事处、组织部通知本人,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2005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