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

索取号:G0060906000-2014-0029发布时间:2014-10-09浏览次数:2643设置

 

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制度
 
    为加强基建工程竣工后的质量管理,更好地做好保修服务工作,根据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财政部制定了《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基建工程,是指房屋土建、房屋装修、道路、绿化景观、水电管线等新建工程。
    第二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必须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管理与使用。基建处应整理相关资料(施工图竣工图纸一套,竣工验收移交一份;其中道路、绿地以及单独施工的水电设施应提供验收清单一份)及时与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或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在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
    5、装修工程为2年。
    6、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招标文件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执行。
    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内发生的维修问题由使用单位告知管理部门,由管理部门会同基建处专业人员到场察看,属于工程质量问题,基建处负责联系该工程施工单位进行及时保修,不能及时保修的基建处可动用质保金修复;属于人为损坏或使用不当等原因所发生的维修项目,不属于保修范围,应有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修复。
    为切实做好保修工作,工程承建单位和基建处专业人员在工程保修期间应主动定期巡查所有保修的项目,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六条 合同约定保修期到期,基建处要及时提出保修验收,由基建处负责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事业部门、施工方等相关部门进行保修项目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支付施工方相应的质保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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