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处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索取号:G0060906000-2014-0034发布时间:2014-10-09浏览次数:734设置

 

基建处公章使用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单位公章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结合基建与规划处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章的刻制、颁发
    1.根据学校规定,学校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一负责全校各类公章刻制、颁发、使用、收缴等管理工作。
    2.基建处隶属学校机关二级单位,单位公章由学校刻制、颁发。刻制公章经校办备案后启用。
    二、公章的使用管理
    1.单位指派专人负责本单位公章的保管和使用。
    2.单位公章主要用于以基建处名义制发的各类文件、信函、证明和有关资料的使用。
    3.单位公章使用须经处长签字后方可使用,公章保管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本单位公章。
    4.加强公章使用管理,建立公章使用登记制度。凡使用单位公章,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由公章保管员核查证件,各类文件,信函、证明、文稿份数等。凡不符合使用公章手续和规定者,均不应加盖单位公章。
    5.单位公章加盖时注意位置恰当,盖住落款单位名称和日期,保持公章字组端正,图形清晰。
    三、单位公章当面使用登记,不得随意携带或借出,如有特殊情况需携带时,一定经主管负责人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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