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索取号:G0060401002-2015-0080发布时间:2015-05-22浏览次数:225设置

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

为贯彻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改进美育教学,提高学生的审美和人文素养”要求,根据《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及《上海市“青少年艺术教育彩虹行动计划”实施意见》(沪教委体〔2014〕12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工作,提高学校艺术工作的整体水平,我委决定组织开展2015年度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全面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为重点,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继续深入实施上海市“青少年艺术教育彩虹行动计划”,加强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人文和艺术素养,为提高学校艺术科研水平和艺术工作质量服务。

二、征集对象

本次科研项目征集主要面向本市大、中、小学校艺术教师,学校艺术科研、教研、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青少年课外艺术教育工作的相关人员,以及其他教育教学相关单位。

三、选题要求

(一)项目分为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四类。其中,招标项目为本市艺术教育工作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我委指定名称和研究要求,根据申报情况综合确定中标单位或个人;重点项目指选题意义重大、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重点研究对本市乃至全国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具有普遍、长期、宏观指导意义、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一般项目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重点研究学校艺术教育工作中亟需破解的问题;青年项目旨在引导和培育优秀青年艺术教师和艺术教育工作者积极投身科研,项目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

(二)申报者可根据我委提供的项目指南或指定的项目名称(见附件1)进行选题,也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特长另选题目。

四、申报要求

(一)招标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申报人,高校系统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普教系统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一般项目的申报人,高校系统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普教系统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申请青年项目的负责人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高校系统要求已获硕士或以上学位,普教系统要求已获学士或以上学位。

(二)原则上,每名申报者只能申报一个科研项目,申报者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申报项目。

(三)请各高校、区县教育局予以高度重视,做好项目申报的宣传、动员与组织工作,在广泛征集的基础上,通过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选、推荐等形式,切实保证报送项目的研究价值,对申请人的申报资格认真把关,对项目组的研究力量和必备条件严格审核,确保申报质量。各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属地化申报,由区县教育局负责组织统一上报。

(四)项目申报实行两级申报制度。高校申报者填写《上海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申报书》《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论证活页》,报送至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组织评选并经学校审核后,上报市教育评估院;普教系统申报者填写《上海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申报书》《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论证活页》,经所在学校或单位审查后统一报送至所在区县教育局学校艺术工作管理科室,由区县教育局艺术工作管理科室组织评选并经区县教育局审核后,上报至市教育评估院。

(五)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各直属单位、各研究机构、其他有关单位申请人的项目申请书由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公章后集中报市教育评估院。

(六)申报者要根据研究工作的实际需要,参考资助标准,提出拟申请的资助额度,并制订合理的经费预算。本次申报工作重点项目的资助经费标准为5万元,一般项目为3万元,青年项目为1万元。其他项目的资助标准另定。实际资助经费额度以评审结果为准。当年下达的资助经费应于本年执行完毕。原则上,拟在申报基础上设立重点项目10项、一般项目40项、青年项目50项,招标项目原则上每个项目由一个项目组承担。在其他部门或单位已获立项的同类项目一律不再资助。

(七)本次项目申报时间为2015年5月底,申报人可到上海教育网(www.shmec.gov.cn)查询《项目指南》和下载项目《申报书》及《论证活页》,按要求填写有关内容1式3份并上报科研处。各有关单位于5 月29日前集中统一上报至市教育评估院,逾期不再受理。

五、工作安排

我委将委托上海市教育评估院在6月上旬对各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复评,6月底公布上海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立项结果。重点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2年,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研究时间一般为1年(以立项时间为准,招标项目研究时间另定)。项目开题、研究及结题等工作依据《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见附件4)。


联系人:蒋萍芳,郝宇曦

联系电话:23116753,54043451

电子邮箱:seei2015art@163.com

通讯地址:陕西南路202号上海市教育评估院研究所

邮政编码:200031


附件:1.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2015年度项目指南

  2.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申报书

  3.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论证活页

  4.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附件1


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2015年度项目指南


一、招标项目

(一)改革艺术素养评价机制

研究要求:艺术素养评价是深化教育改革、优化人才培养、完善人才选拔方式的需要,同时也是一项关系到“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目标能否落到实处的改革举措。依据艺术(音乐、美术、综合艺术)学科特点及艺术素质培育的主要途径确定评价标准,体现学科课程性质目标及艺术认知的特殊性,促进艺术课程建设、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及综合素质提高,具有可操作性,能为绝大多数学生、家长及学校接受。

(二)建立社会艺术场馆、专业院团与学校艺术教育有效结合的机制

研究要求:建设学生艺术实践基地,拓展学生艺术教育途径,丰富艺术课程教学形式和内容,推动社会专业乐团与学生实践活动对接,综合提升大中小学生艺术教育素养。加强上海歌剧院—学生艺术教育实践基地、上海交响乐团—学生艺术教育实践基地模式探究与运作力度,搭建音乐普及的平台、编辑音乐普及的教材、培训音乐教育的队伍、提供音乐实践的活动、发掘音乐原创的作品,让音乐走进大中小学生的课堂中、生活里,进一步推进艺术教育,提高青少年艺术素养和整体素质。

(三)创新上海学生交响乐团、合唱团及其联盟的运行模式

研究要求:推进学生艺术团品牌建设,依托上海学生交响乐团、上海学生合唱团,完善学生交响乐联盟、学生合唱联盟建设,成为引领本市学生文化艺术熏陶和修养、提升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平台;追求卓越、提高团队水平,扩大基础、面向全体学生,完善机制、理事会联盟扩容,加强师资、扩大兼职教师队伍;探索音乐素养培育新模式、完善内部指导与管理,构建支撑上海学生交响乐团、合唱团发展的保障机制,努力把学生交响团、合唱团打造成音乐后备人才的“摇篮”,建设成为上海学生素质教育的基地。

(四)推动艺术院校与艺术特色学校构建更加紧密的合作机制

研究要求:探索完善“艺术人才一体化”培养模式,鼓励艺术院校与重点高中建立合作关系,拓展艺术人才选拔机制。如:设立一批高中戏剧试点学校,指导上海戏剧学院成立高中戏剧艺术拓展实验基地教研组,选派优秀在校研究生担任志愿者分赴高中讲授一系列戏剧教育拓展选修课程,开设戏剧表演、播音主持、编剧三个方向的专业培训课,通过教材改革、课时设置、师资培训、学生集训等方式探究,尝试课程与拓展、社团的融合;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试点学校专门教材的二次开发,彰显戏剧教育在立德育人教育的独特艺术教育作用。

(五)构建课内外、校内外相结合的美育课程体系

研究要求:在推进中小学校艺术类课程改革,构筑课内外、校内外相结合的美育课程体系的过程中,弥补学校艺术教育课程的资源不足、分布不均、针对性不强等现状。整合国内外艺术名家、名师资源,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和信息技术“时时、刻刻、人人”的传播优势,打造具有中国特色、上海特点、教育特性的“艺术课堂”、艺术微视频普及课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民族优秀艺术文化,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享、辐射,有效提高教师“以美育人”的能力,切实加强学生艺术欣赏能力。

二、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指南

(一)学校艺术理论

1.艺术与其他学科融合及德育渗透研究;

2.国内外学校艺术发展比较研究;

3.学校艺术的理论创新与发展研究;

4.大、中、小学艺术教育衔接的理论建构研究;

5.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艺术育人实践;

6.艺术教育在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传承中的责任

(二)学校艺术课程与教学改革

1.艺术课程改革的推进与创新研究;

2.艺术教学质量与学生艺术课程成绩的评价标准研究;

3.新兴艺术学科的教学实践与教材建设研究;

4.艺术课程模式和教学风格的研究。

(三)学生课外艺术实践活动与展演

1.课外艺术活动的现状与发展趋势研究;

2.学校课外艺术活动与展演对学生身心发展影响研究;

3.艺术实践基地的发展研究;

4.强化艺术课和课外艺术活动的途径与实现方式研究;

5.学校艺术活动体系创新研究;

6.“文教结合”管理体制与运作机制研究。

7.“体育、艺术2+1”推进策略研究;

8.青少年课外艺术活动行为习惯的养成研究;

9.学校群众性艺术展演(艺术节)的组织与案例研究。

(四)学生艺术团的发展研究

1.学生艺术团的现状调查与发展对策研究;

2.学生艺术团资源开发与艺术展演的拓展研究;

3.高等学校高水平艺术团队可持续发展研究;

4.学生艺术社团体制和运行机制的研究;

(五)学校艺术与学生艺术人文素养的促进

1.学生艺术素养现状及干预对策的研究;

2.提高学生人文艺术素养方式研究;

3.发展学生艺术素养的科学方法与手段研究;

4.艺术教育与创新人才培养的关系;

5.艺术教育环境和氛围的构建。

(六)学校艺术管理与保障机制

1.学校艺术政策、法规的贯彻实施与改革完善研究;

2.建立学校艺术工作质量监督、评价及报告制度研究;

3.学校艺术场地、器乐配置标准研究;

4.艺术考试制度实施、改革研究;

5.学校艺术师资队伍建设研究;

6.学校艺术场馆、设施管理与运行模式研究;

7.信息技术在艺术教学、展演、科研和管理中的应用研究。

注意事项:

1.以上所列只是对重点研究内容和方向的提示,申报人可根据自己的研究特长自行拟定研究题目。

2.申报人尽量不要使用指南中提示的研究方向作为标题,以避免申报题目的集中与重复。

3.申报的选题应在指南基础上进一步综合、深化、细化,注意研究的区别和特色,增强针对性和适用性,避免一般化和同化研究。

4.鼓励针对学校艺术事业发展中的重大、敏感问题的研究;鼓励围绕相关问题的中外比较研究;鼓励在内容和角度上有所创新、填补空白的研究;鼓励开展跨学科的研究;鼓励大中小学开展合作研究;鼓励团队合作开展的研究。






附件2



上 海 市 学 校 艺 术 科 研 项







申 请



申请人所在单位







2015年5月修订



一、每项项目限报申请人一人。项目申请人必须是该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在该项目研究中承担实质性任务。

二、项目组主要成员是指除项目申请人之外的项目研究方案的设计人员、研究人员与子项目负责人等,人数不得超过11名 (不包括项目顾问)

三、申报书须经项目申请人所在单位领导审核,签署明确意见,承担信誉保证并加盖公章后方可上报。

四、“区县院校推荐意见”一栏由区县教育局或高校盖章。

五、部分栏目填写说明

项目名称:应准确简明,反映研究内容,最多不超过32字(包括标点符号)。

工作单位:按单位和部门公章填写全称。

通讯地址:按所列的三个部分详细填写,必须包括街(路名)和门牌号,不能以单位名称代替通讯地址,注意填写邮政编码。

项目类别:分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

预期成果:指预期取得的最终成果形式,限选报两项。

六、本表用计算机认真如实填写,交送申报书一式三份。请用A4纸双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一、数据表

项目名称

































申请人姓名



身份证号


行政职务



研究专长


工作单位


电子信箱


通讯地址

区(县)街(路)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单位)(家庭)(手机)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专业职务

研究专长

学历

学位

工作单位










































































































项目类别


申请经费(单位:元)






预计完成时间


































二、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近期取得的与本项目有关的研究成果

作 者

(第一作者)

成果形式

发表刊物或出版单位

发表出版时间














































三、申请人和项目组成员近五年来承担的研究项目

项目名称

项目类别

批准时间

批准单位

完成情况
















一、选题的意义(包括核心概念的界定和研究价值)

二、本项目研究的主要思路(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步骤)

三、本项目的关键问题和创新点

四、研究人员自身已有的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限填20项)

以上请分四部分逐项填写,限3000字内。






























(可添页)

四、项目设计论证



五、预期研究成果


10

序号

研究阶段

(起止时间)

阶段成果名称

成果形式

负责人



















































果( 2 项)

序号

完成时间

成果形式

负责人



















六、经费

承诺遵守财务规章制度,严格监督项目经费的合理有效使用,保证项目经费单独立户,专款专用,不挤占和挪用项目经费,在项目结题时提供项目经费使用明细单(申请人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填写此项)。

科研经费投入

教委资助金额(元)


科研经费支出

预算科目

金额(元)

计算根据及理由

研讨费



差旅费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



设备费



资料费



劳务费



专家咨询费



其他









七、申请人所在部门或单位意见和信誉保证

本单位完全了解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保证项目申请人之申请书所填写的内容完全属实,项目申请人和参加者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适合承担该项目的研究工作;本单位能够提供完成项目所需的时间和条件;本单位同意承担项目的管理职责和信誉保证。






章:

负责人签章:

八、高校、区县推荐意见

本单位完全了解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的有关管理规定,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后果由本单位承担。保证项目申报的真实性,认可项目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的申报资格,同意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指定部门。








章:

负责人签章:

九、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管理领导小组











章:

负责人签章:


附件3

上海学校艺术科研项目论证活页


申报编号


项目设计论证

说明本表供匿名评审使用。申报编号,申请人不填。填写时不得直接或间接透露个人相关背景材料,统一用×××代表,否则一律不得进入评审程序。项目申请人的前期相关成果只填成果名称、成果形式和发表时间,不能填写作者姓名、单位、发表刊物等。项目申请人的相关著作不列入参考文献。

项目名称:   (必须填写)

情报综述



研究方案

一、选题的意义(包括核心概念的界定和研究价值)

二、本项目研究的主要思路(包括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实施步骤)

三、本项目的关键问题和拟创新点

四、研究人员自身已有的相关成果,主要参考文献(限填20项)

以上请分四部分逐项填写,限3000字内。

(用小四或五号字体打印)







































(可添页)


完成项目的条件和保证:

申请人和主要成员曾完成哪些重要研究项目;科研成果的社会评价;完成本项目的研究能力和实际保障;资料设备;科研手段。



附件4

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上海市学校艺术科学研究项目(以下简称“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的申报、评审、管理、鉴定与验收等各项工作程序,提高项目研究质量,促进学校艺术教育事业的繁荣与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批准立项的学校艺术科研项目。

第三条 学校艺术科研项目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教育部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教体艺〔2014〕1号),依照《上海市“青少年艺术教育彩虹行动计划”实施意见》(沪教委体〔2014〕12号)有关要求,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美育教育教学改革,培养学生人文和艺术素养,为提高学校艺术科研水平和艺术工作质量服务。

第四条 秉持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兼顾普及的原则,学校艺术科研项目向上海地区的学校艺术教育工作者以及相关机构的研究人员公开招标。


第二章 项目类别与申报

第五条 学校艺术科研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

第六条 学校艺术科研项目每两年组织一次申报,其选题主要围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的学校艺术科研项目指南进行,也可根据指定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自行选题。

第七条 学校艺术科研项目分为招标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其中,招标项目为本市学校艺术工作及“青少年艺术教育彩虹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亟需解决的重大问题,由教委指定项目名称和研究要求,根据申报情况综合确定中标单位或个人;重点项目指选题意义重大、有重要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重点研究对本市乃至全国学校艺术工作具有普遍、长期、宏观指导意义的重要问题;一般项目指具有较高学术价值或应用价值的研究项目,重点研究学校艺术工作中亟需破解的问题;青年项目旨在引导和培育优秀青年艺术教师积极投身科研,项目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水平和应用价值。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根据工作需要另设若干委托项目,委托相关单位开展指定项目的研究。

第八条 申请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次科研项目征集主要面向本市大、中、小学校艺术教师,学校艺术科研、教研、行政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事青少年课外艺术教育工作的相关人员。

(二)高校系统的招标项目和重点项目的申报人应具有正高级职称,普教系统的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高校系统的一般项目申报人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普教系统的应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青年项目的负责人一般应为35周岁以下,高校系统的申报人应具有硕士或以上学位,普教系统的应具有学士或以上学位。

(三)申请人必须实际承担和负责组织、指导项目的实施;不能真正承担研究工作的,不得申请。

(四)申请人当年只能申报一个项目,且不能作为项目组成员参加本类其它项目的申请。

第九条 学校艺术科研项目采取文本申报形式。申请人可至指定网址填写申报信息并下载相关材料。文本申报应于规定日期前送交至所在区县教育局和高校。各区县教育局、高校集中受理,审核盖章,择优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原则上不受理个人申报,逾期报送项目一律不列入当年评审。


第三章 项目评审与管理

第十条 学校艺术科研项目实行专家评审制,视不同情况采取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或网上评审方式,并将严格按照资格审查、专家评议、领导小组审核的工作程序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在审议本人或与本人有关的项目时应回避。参加评审工作的人员不得对外泄露评审工作内容。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以前,任何人不得外传。

第十二条 学校艺术科研项目实行两级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对全部项目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相关机构对各类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所有学校艺术科研项目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项目的自我管理。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管理,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项目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立项批准通知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视项目完成周期,适时对各类项目进行中期检查。

第十四条 自批准之日起,重点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年;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1年。招标项目和委托项目的研究周期一般为2至3年,以招标申请书和委托任务书确立的时间为准。

第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批:

(一)变更项目负责人;

(二)改变项目名称;

(三)改变成果形式;

(四)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五)项目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六)因故中止或撤销项目。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项目,将不予结项。

第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撤销项目: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二)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三)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四)第一次鉴定未能通过,经修改好重新鉴定,仍未能通过;

(五)与批准的项目设计严重不符;

(六)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到期仍不能完成;

(七)重复申报并获得资助;

(八)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的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申请新项目。

第十七条 学校艺术科研项目以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各方的责权利。


第四章 项目经费与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每个项目均预留20%的资助经费,在项目验收通过后拨付。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专款专用,不得用于与项目研究无关的开支。项目负责人在本单位科研和财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按有关规定使用项目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五章 鉴定与验收

第二十条 为科学地评估项目的研究质量,凡被确立的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按期完成后,最终成果均需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项。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成果鉴定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直接组织实施或委托相关机构进行鉴定,采用会议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进行。

委托项目、招标项目采取会议单独鉴定方式;重点项目采取会议单独鉴定方式或通讯方式;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采取会议集中鉴定或通讯鉴定方式。

第二十二条 项目研究成果的最终形式可以是论文、专著、咨询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除学术成果之外,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结合项目研究进行的课程建设、教材编写、咨询服务及其实际效果和社会影响等,一并纳入验收范围综合考虑。

第二十三条 项目研究成果基本要求:高校或研究机构人员承担的重点项目在核心期刊或CSSCI期刊上发表1篇论文,普教系统人员承担的重点项目应公开发表1篇论文;高校或研究机构人员承担的一般项目应公开发表1篇论文。

出版专著或论文发表须注明且只能独家注明“项目类别+项目名称+项目批准号”。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予鉴定:

(一)获省部级评奖二等以上奖项;奖项名称应与项目名称对应,且项目负责人应为获奖项目第一人;

(二)收集的反映足以证明项目成果已达到国内先进水平,或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三)获全国大中学生艺术与展演科学论文报告会一等奖。

申请免于鉴定,应在填写《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结项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委托项目和招标项目不得申请免予鉴定。

第二十五条 通过鉴定和批准免予鉴定的项目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登记编号,颁发结项证书。


第六章 宣传与推广

第二十六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将采取积极措施加强对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学校艺术教育改革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

第二十七条 上海市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上海市学校艺术科学研究项目”及项目编号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等级为优秀,项目负责人申请后,经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审核同意,可予以资助出版。

第二十九条 学校艺术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宣传、推广与评奖等具体规定另行制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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