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外国语大学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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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充分发挥学校教代会代表在教代会闭会期间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经常性作用,保证教代会决议的贯彻落实,根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和《上海市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教代会代表巡视工作制度。


第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学校领导或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由学校工会委员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巡视检查,撰写巡视报告,提出建议意见。


第三条  代表巡视的具体内容

1.教代会通过的决议或决定的执行情况。

2.学校近期相关的中心任务或重要工作的进展情况。

3.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

4.学校党委、行政领导指定或委托的事项。


第四条  代表巡视工作的程序

1.提出巡视课题。根据学校工作情况和教代会代表的要求,由校工会提出巡视课题。经校领导同意后组织实施,每年至少组织一次。

2.成立巡视小组。由部分代表组成巡视小组,一般为10人左右,组长由校工会根据巡视内容指定。

3.培训巡视人员。通过学习培训,明确巡视内容、重点、方法、注意事项等,提高巡视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水平。

4.确定巡视部门。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准备工作。

5.实施巡视方案。一般采取听取被巡视部门介绍情况,代表现场考察,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的方式进行。

6.写出巡视报告。由巡视小组汇总情况,进行分析研究,写出巡视纪要或巡视报告。

7.反馈巡视情况。由巡视组组长向学校有关领导汇报巡视情况,并向有关部门反馈巡视情况及工作建议。


第五条  巡视工作的组织领导

代表巡视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由校工会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代表巡视工作的要求

1.组织代表巡视工作,是充分发挥教代会代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增进学校凝聚力、促进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形式,必须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和广大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精心组织,确定好巡视方案。

2.在巡视过程中,参加巡视的代表要从学校大局和教职工的根本利益着眼;在不干扰学校和部门正常工作的情况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3.巡视活动是对代表参政能力的培训与提高,参加巡视的代表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素质。同时要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做好思想宣传和群众引导工作。


第七条  本制度经教代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第八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教代会主席团、校工会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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