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工作是教代会代表对学校的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也是反映校情民意,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一种好形式,为了更好地做好我校教代会的提案工作,进一步提高提案的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条件
1.提案必须符合《上海外国语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工作暂行办法》的规定,并做到言之有据,论之有理。
2.提案应能反映大多数教职工的利益和心愿,有助于推进学校某方面的改革或工作。
3.提案应能紧密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工作中所需解决的问题,建议具体,具有实施的可行性,能被学校采纳。
4.提案在近期内难以实现,但富有改革创新意识和前瞻性,对学校今后建设与发展具有一定的意义,并被学校所重视。
二、评选方法
1.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在完成提案审理工作的基础上,遴选出一些较好的提案给学校有关领导和有关部门评议,提出初评意见。
2.提案工作委员会汇总初评意见后向教代会主席团报告。
3.教代会主席团听取报告后,采用集体评议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决定提案评选结果。
三、奖励办法
每次评选优秀提案奖若干个,分别颁发获奖证书,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四、本办法自校工会委员会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五、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工会委员会。